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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董事對外代表權,依不同狀況,是否對抗第三人?
董事若是對外代表權被"部分限制"
也就不需要登記 
此一非屬於章程應登記之事項
可否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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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9 09:17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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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5-19 09:17 發表的 董事對外代表權,依不同狀況,是否對抗第三人?: 到引言文
董事若是對外代表權被"部分限制"
也就不需要登記 
此一非屬於章程應登記之事項
可否對抗第三人以第三人是否善意為主


問:
如果董事對外代表權被完全限制
限制其對外不得代表法人
此為應登記之事項
如果  章程應登記卻尚未登記  而此董事仍對外代表
那麼善意第三人能對抗法人嗎


((希望能以前顯易懂的方式來回答  謝謝

應該是說董事對外依照民法27條可以對外代表法人
而董事是誰,可以對外代表董事的人是誰?這些可以透過社團總會決議
並且「必須」寫在章程上,然後「必須」由董事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之(民法47.48條)
如果沒登記,則不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對方善意或惡意)(民法31)

至於如果對董事代表權的部份限制
例如a董事可以代表法人,b董事也可以代表法人
但是假設法人限制對外「買賣事項」只有a董事可以代表,b董事不行
這是對董事權的部份限制(民法27)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您問的是說董事的代表權被完全限制
這就涉及民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
應登記之事項
如果沒登記,依照民法31,不可對抗第三人(不管第3人是善意或是惡意)

假如甲法人有abc三位董事,都為外有代表權
但是甲法人後來決議只有ab董事對外有代表權,c董事則無
甲法人又沒有去登記這項變更
乙法人明知甲法人這樣的變更,也知道甲法人沒去登記,還是跟c董事洽談甲乙法人間買賣契約等,則甲法人不可以用c董事無對外代表權來對抗乙(縱使乙是惡意)

以上~請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9 18:50 |
ball6h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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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5-19 18: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是說董事對外依照民法27條可以對外代表法人
而董事是誰,可以對外代表董事的人是誰?這些可以透過社團總會決議
並且「必須」寫在章程上,然後「必須」由董事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之(民法47.48條)
如果沒登記,則不可以對抗第三人(不管對方善意或惡意)(民法31)

至於如果對董事代表權的部份限制
例如a董事可以代表法人,b董事也可以代表法人
但是假設法人限制對外「買賣事項」只有a董事可以代表,b董事不行
這是對董事權的部份限制(民法27)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您問的是說董事的代表權被完全限制
這就涉及民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
應登記之事項
如果沒登記,依照民法31,不可對抗第三人(不管第3人是善意或是惡意)

假如甲法人有abc三位董事,都為外有代表權
但是甲法人後來決議只有ab董事對外有代表權,c董事則無
甲法人又沒有去登記這項變更
乙法人明知甲法人這樣的變更,也知道甲法人沒去登記,還是跟c董事洽談甲乙法人間買賣契約等,則甲法人不可以用c董事無對外代表權來對抗乙(縱使乙是惡意)

以上~請指教~





那請問 如果是部分限制或是完全限制 已登記的話  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0 05:29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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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5-20 05: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請問 如果是部分限制或是完全限制 已登記的話  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我的認知,部份限制好像沒有在登記?
完全限制如果有登記,那沒有善意不善意了,第三人本就應該要查清楚此人是否為可代表法人之董事

我的認知是這樣,有錯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0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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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5-20 2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我的認知,部份限制好像沒有在登記?
完全限制如果有登記,那沒有善意不善意了,第三人本就應該要查清楚此人是否為可代表法人之董事

我的認知是這樣,有錯請指教~


謝囉謝囉  這樣我了解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0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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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大大,樓主問的好像是公司法的問題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似乎應以公司法的規定來解較為妥當
我對公司法的條文不熟稔
但記得的規定好像是如下
第一、應先區分公司種類(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及公開發行公司)確定適用公司法或證交法的規定
第二、對於董事代表之限制若於章程未訂定,似乎有不同學說爭議
1.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可抗善意第三人
3.不可對抗善惡意第三人
(細節忘光了^^)似乎癥結在於有無章程登記及有無詢問公司之查證義務
正確的解答,還須請教上次放炸彈的那個律師,據說他是公司、證交法這方面的高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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