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这根本是在硬凹!事实问题可以硬凹,法律有一定的规则可寻,硬凹只会让法官重判!
上述两题我上来这发问后,在这里回答之前,就已经先去问过专教民法的大学教授,结果答案是
『两者皆无求偿权』!跟在这里所发问回答的根本不一样,那你说,一个念到法学博士的大学教授
,又专教民法债编的,是谁会比较准确??
说实在的,楼主如存有此观念,那不是在此讨论,是奚落善良的回覆人
大家也可以看一看,不出面(为什么理你)
花时间看又打一篇,受如此对待,易地而处,你怎么想?~
以前姚瑞光大法官对学生是(非我族类其分必零)
结果理论事后有全被接受吗?~
你那法学博士的大学教授又怎样~
依他观念请他把学校电脑敲坏,看校长怎么对他?
最高法院判例不是都是博士写,而且每个都经过司法官特考,一堆山头不是严重批
如果看不起这里的人,那何必在此浪费时间
也许你是无心,但希望要下笔对人时,三思~
言语如刀,冷过12月风
sierfa 讲的,本就是一般实务观念
民法与刑法是不一样的观念
刑法的不法就是一定违法法令(罪刑法定)
民法第1条看第184条(实务上的官司,侵权行为在找不到法令,全以这一条求偿,你去找判例就知道了)
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雇佣关系下,雇主的器具供使用,你不是属保管兼使用者吗?~
第535条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