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你這根本是在硬凹!事實問題可以硬凹,法律有一定的規則可尋,硬凹只會讓法官重判!
上述兩題我上來這發問後,在這裡回答之前,就已經先去問過專教民法的大學教授,結果答案是
『兩者皆無求償權』!跟在這裡所發問回答的根本不一樣,那你說,一個念到法學博士的大學教授
,又專教民法債編的,是誰會比較準確??
說實在的,樓主如存有此觀念,那不是在此討論,是奚落善良的回覆人
大家也可以看一看,不出面(為什麼理你)
花時間看又打一篇,受如此對待,易地而處,你怎麼想?~
以前姚瑞光大法官對學生是(非我族類其分必零)
結果理論事後有全被接受嗎?~
你那法學博士的大學教授又怎樣~
依他觀念請他把學校電腦敲壞,看校長怎麼對他?
最高法院判例不是都是博士寫,而且每個都經過司法官特考,一堆山頭不是嚴重批
如果看不起這裡的人,那何必在此浪費時間
也許你是無心,但希望要下筆對人時,三思~
言語如刀,冷過12月風
sierfa 講的,本就是一般實務觀念
民法與刑法是不一樣的觀念
刑法的不法就是一定違法法令(罪刑法定)
民法第1條看第184條(實務上的官司,侵權行為在找不到法令,全以這一條求償,你去找判例就知道了)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僱傭關係下,僱主的器具供使用,你不是屬保管兼使用者嗎?~
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