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讲很难讲明白,举个例子来说好了:
某甲将一台A车寄托于乙车行,乙车行老板遂以甲的名义将机车出卖给丙,
丙交付价金,乙也交付A车。
一、A车的所有权是甲,所以乙为民170的无权代理。
二、乙与丙的债权、物权契约,依民170I,非经甲同意不生效力。
三、因乙与丙之债权、物权契约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无善意受让(民801、948)适用。
四、故,甲可向乙主张侵害其姓名权(民19)之损害赔偿(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民767)
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价金。
但,丙如为恶意,则仅能主张民179之不当得利。
一、A车的所有权是甲,所以乙为民170的无权代理。
这里前提是A车的所有权,结论是无权代理,所有权讨论的是有权处分或是无权处分,代理权才是讨论有权或无权代理;这里到底要讨论什么呢?
二、乙与丙的债权、物权契约,依民170I,非经甲同意不生效力。
物权契约不等于物权行为。乙与丙的债权契约,基于债权相对性,只要乙丙意思合致加上价金及标的物合意买卖契约即为成立。这里如果是物权契约,乙丙对于移转A车合意契约也是成立。但是物权行为则需经甲同意始生效力。
三、因乙与丙之债权、物权契约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无善意受让(民801、948)适用。
如以善意受让(民801、948)讨论乙丙间的物权行为,因为善意受让是无权处分的例外,即使乙对A车无权处分,丙主张善意受让仍可取得A车所有权。另本项亦应为物权行为而非物权契约。
四、故,甲可向乙主张侵害其姓名权(民19)之损害赔偿(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民767)
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价金。
要主张侵害姓名权要件可能有点问题(保留);
承前,如果推论丙得主张善意受让,甲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丙亦得以善意受让抗辩拒绝返还。
当丙未以善意受让抗辩,或甲主张民法949盗赃遗失物请求返还A车时,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
既是损害赔偿,应依民法213-218主张赔偿,而不是只有价金而已。
如主张179不当得利,也应依民法181-183规定请求,也是不限于价金而已。
敬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