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不要談政治啦.就談法律
其實小弟我也認為"無限期羈押"乃違憲-->違反刑法23條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
雖然說羈押可以抵刑期.有冤獄賠償之適用.那受羈押之人之名譽.人生要怎麼補
償.....就蘇建和老伯伯案.羈押長達7年之久.問:人生中有幾個七年.被刑求逼供還
要自己舉證.法官又說:我從小到大都第一名畢業的.怎麼會判錯....最誇張的是有
名共同被告已被執行極刑.事後又轉為勝訴無罪.....能還被害家屬什麼
這歷史還誤人以為職權主義不好當事人主義比較好.因為兩造平等之檢察官有權
利聲請羈押.易言之.被告亦同有如此之權利.所以比較保障人權...是嗎??
程序法上"無限期羈押"這完全是司法迫害嗎....??..有沒有法律迫害..??
以實體法來講.扁嫂位啥也會被起訴"貪污罪"(就法論法).因為司法迫害??國民黨的
政治陰謀??其實都不是...而是法律迫害(刑法31條)
所以三權分立中的立法權制定了權利義務與實現期權利義務的法律.可知一切的開端
在於立法身上--->惡法亦法:若司法機關認為惡法非法.或許還有得救.但是司法機關要
如何分辨是否為惡法??若司法誤認其惡法非惡法也或解釋本身違憲怎麼救濟...??
位啥要有憲法??以實証法學派的位階理論上之憲法的再上位概念是什麼??
我想應該就是自然法學派所找主張的" ㄋㄟˋ揪洛 "
-->這是某一個人告訴我的..
(所以是hearsay rule)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僅就法論法如此而已
補充:全世界最完整的憲法有兩部
1.很光榮就是中華民國憲法
2.另一部就是中華人民共合國憲法(內容人民有言論.講學的自由.結社的自由)-->這也是傳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