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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
2009-09-28 10:2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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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纯为刑法讨论,请勿打政治笔战喔^____________^"这个话题已经炒到退烧了,一直到911的判决出现后才又热起来。看了一些报导后心里有些疑问, 在此想请问各位刑法大大: (一) 在看完这篇文章后(不好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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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9-28 13:4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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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问题
依据刑诉108V、VI是有无限期羁押的可能,关于这点毫无疑问是违宪的,所以陆正案的被告,不论是德日美的刑诉教授都认为是不合理的长期羁押,包括之前的苏建和也是相同! 违宪的理由很简单: 1.罪刑法定主义的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2.无罪推定 不过吊诡的是扁兄总统8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却未对此议案用功及着力,无论老师们多么大力建言,国民两党都不愿为此没有油水的陌生法案,冒被被害人家属抗议来取走社会正义宣泄情绪的发泄口,总而言之,在政治上由于愚民政策,两党都需要治安不良的替罪羔羊,他们以为对他们代价最低的就是漠视教授们的文雅建言,忽视被告应有的程序正义,以及他们想都没想过的人民法治教育的长期投资! 然后等扁兄失去原来为信念而战的初衷,而尽力于为胜利而战,即使不择手段也要坚持胜利,终于遭到司法的起诉与羁押,这时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才又提出司法不公没有人权、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曾经你们有机会让法院变成人民开的 你们不闻不问 曾经你们共同信念的战友们不断疾呼理性的法治、公平的程序 你们置若罔闻 曾经你们可以大力于人民法治教育的长期投资 为未来植下厚实的基础 你们嗤之以鼻却纵身一跳于为了打赢政治选战的金色深渊 为了赢你们失去了进步的信念 为了斗国民党你们忘却了奋斗的初衷是为了人民的福利 为了中国 你们疯狂到想要以所有中国人民为敌人 却完全背离民主进步为人民争取最大福利的人民期待 然后只剩狭隘的仇恨与意识形态作为愚民的争权夺利操弄工具 扁兄应该放吗?? 或者 一直以来是她用违宪的律法与意志把自己桎梏住的吧! 本人欢迎笔战不过请直接mail或回覆给我 不要浪费大家的版面 十分感谢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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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9-28 17:27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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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不要谈政治啦.就谈法律
其实小弟我也认为"无限期羁押"乃违宪-->违反刑法23条实质正当的法律程序 虽然说羁押可以抵刑期.有冤狱赔偿之适用.那受羁押之人之名誉.人生要怎么补 偿.....就苏建和老伯伯案.羁押长达7年之久.问:人生中有几个七年.被刑求逼供还 要自己举证.法官又说:我从小到大都第一名毕业的.怎么会判错....最夸张的是有 名共同被告已被执行极刑.事后又转为胜诉无罪.....能还被害家属什么 这历史还误人以为职权主义不好当事人主义比较好.因为两造平等之检察官有权 利声请羁押.易言之.被告亦同有如此之权利.所以比较保障人权...是吗?? 程序法上"无限期羁押"这完全是司法迫害吗....??..有没有法律迫害..?? 以实体法来讲.扁嫂位啥也会被起诉"贪污罪"(就法论法).因为司法迫害??国民党的 政治阴谋??其实都不是...而是法律迫害(刑法31条) 所以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制定了权利义务与实现期权利义务的法律.可知一切的开端 在于立法身上--->恶法亦法:若司法机关认为恶法非法.或许还有得救.但是司法机关要 如何分辨是否为恶法??若司法误认其恶法非恶法也或解释本身违宪怎么救济...?? 位啥要有宪法??以实证法学派的位阶理论上之宪法的再上位概念是什么?? 我想应该就是自然法学派所找主张的" ㄋㄟˋ揪洛 " -->这是某一个人告诉我的.. (所以是hearsay rule)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仅就法论法如此而已 补充:全世界最完整的宪法有两部 1.很光荣就是中华民国宪法 2.另一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合国宪法(内容人民有言论.讲学的自由.结社的自由)-->这也是传闻证据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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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2009-09-28 18:56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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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对于Luciferydog老大所提到,关于<执政八年,却要到下台后自己常到苦果之后才来喊违宪>一事,本人在此一问题浮上台面之初,即匿名着文于报社。...于此,只能说执政当时的不关心法制(本人当时文章措辞更为不客气,系用:执政漠视法治国原则),非要等到自己面临到,才要来喊违反人权,实在很难让人信服:陈家一家人(或是某些违法乱纪的政治人物)才有人权,一般平民百姓就没有?...说穿,不过是国家人民的悲哀!...曾几何时,民主一词早已成为空谈!.........于此,仅对Lucifery老大此一部份见解表示认同!
另外,关于其他的争议,诸如:被告人权VS被害人权,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等等议题,一直是很难取得平衡的问题,也很容易流于意气之争,本人于此不表意见,之希望各位先进发表论谈前先行三思,切莫要惹起口水战,徒增莫名之乱!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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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
2009-09-29 01:24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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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觉得刑法31条的第二项也很诡异....
除了令人诟病的先科刑再论罪....我觉得不纯正身分犯明明就很单纯却因为这条硬是要绕个弯 看来大家好像都满赞同问题三所提到的侵犯人权的问题。 但我觉得立法有疏漏是可以被谅解的,毕竟立法和执法对我而言,简直就是『人在做神的工作』, 但有疏漏不能放着不管...就算今天前总统会因此而利益均沾,该修的还是要修。 因为这部法不是为了惩罚他而设的,而是涉及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正当法律程序.... 我是自然法学派的啦~~~ㄋㄟ邱洛!!!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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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09-10-01 09:20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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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认为侵犯人权~
刑诉第101条定有明文 开版所提主角,绝对符合各要件 当他A人民血汗钱时,怎没想过苦哈哈的老百姓 3万5万是每个卑微的人民靠血泪靠尊严挣来的 他老兄是3亿5亿的A 人权在我以为是建立在值得给他人权之人 相信延押判决也是如此!! 另,刑法特定无特殊身分关系之人,有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亦以共犯或正犯论,就是惩戒该等利用无特殊身分关系之人参与犯罪所设,余以为并无不妥,在其穿金戴银的同时,似也应该及早觉误,有下台受到制裁的一天,不是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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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10-03 00:36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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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没判决确定你就认为他有罪
所以不值得有人权 那些以前被刑求的被告 也是这样才被刑求 然后二审也是根据这样(他都自白一审也判他有罪了) 所以也维持原判 忽略无罪推定 那我们还要浪费纳税人的钱搞这些程序正义干麻呢?? 请你去看看108V、VI的构成要件 难道不违宪吗?? 怎么可以因为他是一个大家都厌恶的被告 所以就说不违宪呢(美国的违宪审查当事人不多是流氓作恶多端的坏人,但不就是因为这样才使警察办案的缺失与法律的漏洞突显出来的吗) 如果今天被告是个大家都喜欢的人 法官当然也不会羁押他 那大概就不容易突显法律违宪的争点了吧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 就在于他保障一般性 否则我们还是一个民智未开的蛮荒之处 附记欧美国家羁押都有定最高年限 德国甚至还订有办案的年限 超过该年限即为诉讼要件的欠缺 这意味着怎么可以因为国家的懒惰无能与分配资源的不专业 而一直让被告负担这些被羁押的不利益呢 陆正案 陆正的父亲不就是不能从这样的盲点螺旋解脱出来吗 所以他已经认为被告就是杀他儿子的凶手 而不能想像如果被告不是 真正的凶手(或其他间接正犯或共犯) 正因为他的不愿解脱而在逍遥法外 而且 刑求被告的那些办案人员不才是制造这个困境的始作俑者吗 而不是这个可能的嫌疑被告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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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2009-10-13 00:12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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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就是在讲这档事
凡事都讲法律 当然可以保护无辜冤狱者 另外,亦可保护极会掩饰犯罪,作案毫无破绽之人 诚如上面所提过 曾经有机会执政而改革,如今反来提倡人权 这只能说 老百姓的命都不是命 据此,顶着前总统的光环,到头来依旧沦为"命贱"的老百姓!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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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严
2009-10-15 15:16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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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是不合理 但在还没想出一个周全的配套措施之前 谁都不敢把无限羁押废掉吧
一个杀人犯 在还没被判刑之前 考量到他的再犯可能性 考虑社会安全等因素 除非你已经有个明确的配套措施 否则可能羁押是一个虽然不合理但却可以有效达到效果的方法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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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10-23 08:09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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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还没判决确定她怎么会是杀人犯??
既然她只是被告怎么会说她有再犯的可能?? 除非你的心证已经认为她就是杀人犯,而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给杀人犯一个说说话的人权印章平台,在检察官起诉她之后他就有罪(或者一审判她有罪后她就是杀人犯了),而不是因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去发现她有罪。 全世界先进国家大概只有我国还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您有去参考其他各国关于此条的改革史就明白了! 至于配套,应该就是让无罪推定的原则确实贯彻,并启蒙人民,而不是还要把大家不科学的安全感强植在代罪羔羊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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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10-26 09:01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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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参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2601574
(二)什么是『大水库理论』呢?不计科目.明细只要支出大于收入即可 (三)这个问题会很吵~~ 法律是什么:(管见) 1.政治妥协下的产物 2.统治者的工具 3.不合理的一定会改善 以美国为例,无故被入侵住宅打死人不犯法,美国人在台犯刑是交AIT的(1.不合比例原则,2.干预他国司法) 上星期的今周刊陈由豪事件始末..太平洋SOGO章家父子.. 被害人也要人权(只要1.法律制裁,2.回复原状)他们决不在乎程序 但所以的重大经济犯罪钱一定回不来(台湾现况) 法律一定会朝合乎时宜的方向改,时间不知道 什么是未审先判--在香港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不交代清楚就有罪 现在有人在传,那一个法官给它交保,它如果跑到AIT不出来 这法律问题马上变政治事件,......说不定会战争? 以前的包拯叫青天 遇到xx犯人一律刑求,堂前连电视机前拍手叫好(呼死....) 如果在现在,包青天改叫包黑夜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