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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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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题关于劳动基准法的题目
做题库的时候看见了这一题,应该是关于劳动基准法的

Q:下列关于雇主积欠工资时之劳工权益保障的叙述,何者错误?
(A)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B)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C)雇主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者,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之。
(D)积欠工资垫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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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3 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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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条中没有包括--->"抵押权"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3 01:42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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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9-23 01: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法条中没有包括--->"抵押权" 表情

为怎么不是C捏?法条中也没有阿...还是我看不懂..0.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3 10:24 |
elt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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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也看不懂
不过,我在想除了法条上没有明文后段有关抵押权的部分
另外,是不是因为"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也就说...
工资属于"债权";抵押权是"物权"
所以工资应该不会优先于抵押权

是酱吗?

不好意思...
纯粹是表达个人看法
没有什么对错依据
如果有错
麻烦懂的人指正一下哦~~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3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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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28条: (以颜色搭配)

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
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
欠工资垫偿基金
,作为垫偿前项积欠工资之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累积
至规定金额后,应降低费率或暂停收缴。
前项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于万分之十范围内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积欠之工资,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者,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之
雇主应于规定期限内,将垫款偿还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管理委员会管理之。基金之收缴有
关业务,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劳工保险机构办理之。第二项之规定金
额、基金垫偿程序、收缴与管理办法及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中央主管
机关定之


(A)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
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B)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C)雇主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者,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之。
(D)积欠工资垫偿之收缴等各项业务乃是委托劳工保险局办理,每月与劳保保费一同收取。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3 18:3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23 18:1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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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内劳字第294903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
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其优先顺位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仅次于抵押权。优先于其他一切债权受偿
但实际上...仍低于土地增值税,关税...仅优于无担保之债权
详细可以至劳工保险局资讯网查阅行政解释...第一条便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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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3 21:53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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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09-09-23 21: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内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内劳字第294903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
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其优先顺位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仅次于抵押权。优先于其他一切债权受偿
但实际上...仍低于土地增值税,关税...仅优于无担保之债权
详细可以至劳工保险局资讯网查阅行政解释...第一条便是
以上...

原来还要再搭配函释看...这堤真的很难..要参考劳动基准法跟函释看这样就说的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3 22:09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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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相关解答了喔...乍看之下都在涵释里..虽然有些还是看不懂..不过A的答案已经很明显啰
Q:下列关于雇主积欠工资时之劳工权益保障的叙述,何者错误?A
(A)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B)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C)雇主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部分,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者,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之。
(D)积欠工资垫偿之收缴等各项业务乃是委托劳工保险局办理,每月与劳保保费一同收取。

A:内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内劳字第294903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其优先顺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仅次于抵押权。优先于其他一切债权受偿。

B.C:内政部75年9月22日(75)台内劳字第430352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28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之费率,缴纳一定数额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作为垫偿前项积欠工资之用。」依上开规定垫偿劳工工资之经费来源系以雇主缴纳基金支应,其意义至为明显。又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本基金开始提缴及垫偿日期,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旨在确使提缴基金足以因应垫偿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缴日期定为本(75)年11月1日而垫偿日期定为76年2月1日。
事业单位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之事实发生在76年2月1日以后者,始得申请垫偿。

D:内政部75、10、23台(75)内劳字第448559号函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系由本部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其收缴及垫偿等业务系托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办理,该基金之孳息收入可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8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劳保局代办该基金有关业务,非属修正营业税第6条规定之营业人,该基金孳息收入应免征营业税。
该基金所书立之凭证及劳工因雇主积欠工资,依该办法规定请求垫偿工资所立之收据,均得分别依印花税法第6条第1款及第8款规定,免纳印花税。
劳保局垫偿劳工工资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代为扣缴所得税,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偿还垫偿时无须再行扣缴。

这是相关网站: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23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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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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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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