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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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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題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題目
做題庫的時候看見了這一題,應該是關於勞動基準法的

Q: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積欠工資墊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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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01:1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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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條中沒有包括--->"抵押權"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23 01:42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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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9-23 01: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法條中沒有包括--->"抵押權" 表情

為怎麼不是C捏?法條中也沒有阿...還是我看不懂..0.0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10:24 |
elt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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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也看不懂
不過,我在想除了法條上沒有明文後段有關抵押權的部分
另外,是不是因為"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
也就說...
工資屬於"債權";抵押權是"物權"
所以工資應該不會優先於抵押權

是醬嗎?

不好意思...
純粹是表達個人看法
沒有什麼對錯依據
如果有錯
麻煩懂的人指正一下哦~~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11:5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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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8條: (以顏色搭配)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
,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
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
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A)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
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3 18:34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23 18:1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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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但實際上...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僅優於無担保之債權
詳細可以至勞工保險局資訊網查閱行政解釋...第一條便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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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23 21:53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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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09-09-23 21: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但實際上...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僅優於無担保之債權
詳細可以至勞工保險局資訊網查閱行政解釋...第一條便是
以上...

原來還要再搭配函釋看...這堤真的很難..要參考勞動基準法跟函釋看這樣就說的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22:09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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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相關解答了喔...乍看之下都在涵釋裡..雖然有些還是看不懂..不過A的答案已經很明顯囉
Q: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A
(A)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A: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B.C:內政部75年9月22日(75)台內勞字第43035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至為明顯。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旨在確使提繳基金足以因應墊償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繳日期定為本(75)年11月1日而墊償日期定為76年2月1日。
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76年2月1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D:內政部75、10、23臺(75)內勞字第448559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本部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收繳及墊償等業務係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該基金之孳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該基金有關業務,非屬修正營業稅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該基金孳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基金所書立之憑證及勞工因雇主積欠工資,依該辦法規定請求墊償工資所立之收據,均得分別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勞保局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償時無須再行扣繳。

這是相關網站:
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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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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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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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0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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