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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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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猜98年刑事訴訟法考題-羈押?
近日來由於扁案引起的羈押爭議層出不窮,來猜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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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07 12:33 |
gamej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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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的會出流程設計上有什麼缺失,因為爭點滿多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18 21:39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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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逃亡的認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簡單扼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30 23:25 |
椰子樹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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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如通知.羈押.搜索...之類的 表情
還有迴避要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31 19:31 |
pcyl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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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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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羈押禁見的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1-02 19:18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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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制度, 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我猜~~
如果是考三等政風 or 律師.司法官 , 可能會問羈押的目的或來點批判之類的!!
如果是考四等的, 可能就問羈押的原因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2 21:40 |
a881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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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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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猜測司法考試的話應該會出:羈押跟流程吧!
因為最近阿扁的事情如果到司法考試日期應該會出羈押或流程瑕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22:1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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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沒人壓在抗告跟準抗告?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2 23:20 |
秦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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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強制處分題型在學校有曾被提出討論

就扁案的部分 適用法條如下

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個人淺見

扁案發展至今 特偵組從原本的榮譽檢調單位 變成 媒體焦點的檢調單位

校內任檢察官的教官說 這波人事變動 調任上去的檢察官多半都不是自願

因為太過於為全國聚焦的點

回正題 如果要論述扁案 我想除了基本法條是非熟記不可外

時事的走向(亦實務上做法)必定跟學說有迥異之處 考試時候多加在實務做法上論述已見較能得高分

也就是說 要多注意法官 檢察官及扁家律師團之間的攻防

這些在報紙新聞上必定都能找到直得參考論述的爭點

而且國考題型多半跟時事有關(尤其是考前兩三個月的重大刑案)

剛好是國考典試委員入圍場的時間

相類似的出題機率會很大的!! 表情


如果覺得〝秦〞分享的資料很棒
別忘記按一下【推薦】,讓資料到『精華區』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4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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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54吧..羈押延伸之證據問題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依據上開規定予以監聽、錄音。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音,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致妨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就取得與案件相關之資料為非法(憲16.23)取得-->158-4權衡法則.人權至上

篇幅來源釋字654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4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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