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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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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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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教唆犯之疑问
"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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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11-02 13:25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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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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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乙把丙打死,并不是甲教唆之意,但是也免不了其罪,其实甲是可以预见其可能发生,因为甲是故意叫乙去打丙,不能说乙原先想打伤丙,却因过失打死丙,这是不能相通的,致人受伤有可能下手太重或病情恶化..,因此这是可以预见的。
观程怡老师《法学大意》中提到:「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有加重结果之行为,教唆犯与帮助犯亦依加重结果犯处罚」,故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盖加害结果,亦为可得预见。(林东茂师,页1-258)

如果大大仍不解其意,这里有详细的解说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050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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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详细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7 14:58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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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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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每一人都要为自己所为犯行负责
基于正犯与教唆犯之从属关系
教唆犯要与正犯负同一刑责
只要正犯成罪 教唆者随即成立教唆犯之刑责
例如:
    杀人罪 v. 杀人罪之教唆犯
    伤害罪 v. 杀害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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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3 23:19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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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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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题目观之 甲并无明确的指示乙如何伤害丙   也无说伤害到何种程度既可停手

所以说 加重结果的发生 还是以教唆者与被叫唆者有无预见分别论述


1被教唆者实行所教唆的犯罪行为,致生加重结果,而该加重若是教唆者所能预见者,则两者皆构成加重犯

2.该结果若是教唆者所不能预见者,即可不负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如以1 2两点作为结论 也无不可 且是否更可面面俱到呢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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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4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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