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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流押、流质契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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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long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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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流押、流质契约的问题??
1.质权人与出质订定的流质契约,其效力为何?
A.有效 B.相对无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销 E需要法院裁判
此题答案为 B,但目前流押和流质不是已修法了吗?
为什么不是A??
又,相对无效是什么意思?
2.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归属于质权人者,其约定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相对有效
此题是否该因为已修法,答案要从本来的B,改为新修法的A 呢?
又,相对有效的意义,是否和上一题的相对无效是相同的? ?
请各位前辈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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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4-07 20:33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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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93条第2项准用第873-1之规定: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意思,就是该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有第三人依法加以主张时,对其不生效力,所以称「相对无效」。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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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4-07 22:02 |
cloudlongsky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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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答!
那第二题的"相对有效",
是否也是一样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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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4-09 08:42 |
memerizeme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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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动产质权该如何适用「登记」制度呢?
应该去地政办理登记吗??
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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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5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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