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问 契约自由原则

Home Home
引用 | 编辑 ball6h3300
2013-07-22 21:41
楼主
推文 x0
甲想像乙租一间房屋  谈妥了价钱  半年20000
甲认为不错  于是表示说要租...
但乙说  目前你订的有人住 
必须等下个月该房客走了并且我整理好  你才能来
但你能将生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kino
2013-07-23 00:40
1楼
  
1.租赁契约是诺成的...这表示不用签字就成立了

2.书面签约最大功能还是白纸黑字供作日后证明

3.定金的作用

91,台上,635
按定金之性质,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为:(一)证约定金,即为证明契约之成立
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约定金,即以交付定金为契约成立之要件。(三)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为契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担保。(四)解约定金,即为保留解除权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为保留解除权之代价。(五)立约定金,亦名犹豫定金,即在契约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等数种。

90,台上,2379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定有明文。是契约当事人虽交付定金,仍须就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已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始为成立,非谓不顾当事人之意思如何,仅有定金之交付,即认契约一概视为成立。倘当事人对于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尚未意思表示合致,纵受有定金,则该定金之性质应解释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立约之定金,而非证约定金。

     裁判字号: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号
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 (本约) 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之契约履
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

甲方主张契约尚未成立,系以交付定金为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
乙方主张契约成立,系以交付定金与寄放物品为证约定金为证明契约之成立,或者保证金或押金...
依90,台上,2379(承上)契约始为成立,非谓不顾当事人之意思如何,仅有定金之交付,即认契约一概视为成立。倘当事人对于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尚未意思表示合致,纵受有定金,则该定金之性质应解释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立约之定金,而非证约定金。

惟就契约必要之点...价金=2万,标的=某房,甲乙间显然已有合意,仅就非必要之点,即租约开始的期间有争执,这部分甲乙没有表示推定契约成立(153后段),甲乙有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法院应依其事件的性质定之...(即依法规,习惯,法理定之)简言之,看有没有先例或者有法规习惯等支持甲主张租约期间...

协商不成再跑调委会吧...

献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