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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5 01:0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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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指教喔!3Q~~Q: 甲向乙購買A車,並向乙貸款10萬元以交付價金。並且約定3個月後加計利息還款。而乙尚未將A車交付予甲。請問 (1)不可歸責雙方、可歸責甲、可歸責乙三種情形導致A車滅失時,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 (2)甲未還款時,乙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擬答: (1)不可歸責雙方、可歸責甲、可歸責乙三種情形導致A車滅失時,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係? 一、不可歸責雙方:甲乙雙方依照民法第225條、第266條第1項,免互為給付義務,甲並得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價金10萬元。 (一)甲乙買賣契約成立,甲即有給付A車價金之義務,而乙亦有給付A車之義務。(民法345、348、367) (二)惟因不可歸責雙方導致A車滅失時,乙依照民法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所以乙不再有義務將A車交付予甲。 (三)另依照民法第266條第1項,當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導致一方(乙)免給付義務時,另一方(甲)免為對待給付。所以甲因此免除給付乙A車價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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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6-05 20:4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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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使解除契約
應依照259的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而非179 2.第2題不是考你損害賠償而已,因為對方不還錢如果又沒資產,你請求再多的損賠也於事無補,是要想怎樣止損,也就是考你,可不可以不交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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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5 21:2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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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05 20:43 發表的 : 謝謝,所以解除契約後有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可能會用到 第二題所講的借貸契約跟買賣契約應該是兩件事吧 如果對方不還錢 但是車子的價金已經付了(雖然是用乙的錢) 接下來才是討論借貸契約的部份 不過還是可以把借貸契約跟買賣車子綁在一起? 如果說對方不還錢 車子就要收回? 不過這樣的話就要在一開始訂約的時候 就拿這台車做擔保 如果說甲沒有還錢 那乙就要把車子(擔保物)拿走 這個可以說是解套方法之一 但是題目裡面並沒有說 我自己假設太多 就解不完了 所以我只有針對債務不履行來回答 請問這樣可以嗎? 還是有什麼其他更好得建議呢? 謝謝您喔!!!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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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6-05 22:0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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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是只能259 不能179
2.車子沒有交給過甲 車子一直都在乙 所以乙不是收回車子 題目是問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乙可不可以主張264 如果不行 理由為何?? 如果不能適用264 可不可以類推適用264??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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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5 22:5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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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耶 第2題跟第1題應該是分開的吧
第2題說甲沒還乙錢 這跟甲有沒有付車子的錢是兩回事 也就是說甲要付車子的錢 然後之後還要還乙錢(因為付車子的錢 是跟乙借的) 在甲不還乙錢的時候 已經是甲交付乙價金並拿到車的時候了 所以除非把車子跟借貸契約綁在一起 不然對待給付這邊只能用在前段的買賣中吧? 請指教一下 感恩喔!!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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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6-05 23:4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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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付價金 並拿到車????
果真如此 那你第1題的解答 一不可歸責雙方時 就該依373規定 危險負擔由甲自負 就不能依225來處理 且本題題目明示 而乙尚未將A車交付予甲 然後才問1 2小題 為什麼第1題要認為未交付 第2題就要認為已交付?? 最後你想 假設甲用相同於3個月加計利息的總金額跟乙買 只是約定3個月後才交付價金 2者契約類型的效果差在哪裡??似乎本題甲用這種方式訂立契約的目的就是要讓甲有權先請求交付A車,所以到底乙可不可以主張先不交車就會成為甲乙間主要的爭執。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