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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5-28 21:54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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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民国86年6月6日受乙欺骗,以高价向丙购得赝品名画一幅;甲于民国88年8月8日发现受骗后,胁迫丁以更高的价额购买该画。而现在92年了,试问甲、丙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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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5-28 22:2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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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条所谓: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是指在十年内发现被骗,得于知悉后一年内为撤销...即除斥期间还是一年,但因为常有被骗还帮人数钞票的情形,而预以十年为缓冲,可以在得知被骗后作补救动作...
甲于民国88年8月8日发现受骗后--->92年 超过一年不得撤销 丁也一样...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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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
2013-05-29 21:1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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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民事较不熟,仅供参考
被诈欺胁迫的意思表示及处分行为,基于瑕疵共同,共同瑕疵,属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但并不是行为无效,只是得撤销 所以依你的题示内容,本来就有效,只是有瑕疵得撤销,若是超过除斥期间 且得以时效抗辩对抗 本题,第三人是否善恶意区别在于有无保护处分行为,买卖债之关系仍然有效 诈欺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你们俩的是非,我是善意的第三人不应被牵累,只能怪甲太笨,故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至于胁迫,有争议 肯定说:善意第三人须受保障,盖财产行为首重交易安全 否定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之保护重于交易安全,被胁迫者的意思决定能力更低于前揭之人,似更应受到保护(此说配套,被胁迫的相对人应有类推表见代理的义务,须有告知善意第三人被胁迫事实的义务─个人见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