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一问
Home
Home
登入
注册
发表
列印
载入图片
引用
|
编辑
BoBo飞天
2013-05-17 16:44
楼主
▼
x
0
共有土地经分割后,可能会有共有人无法取得土地的问题,所以民法有规定,应受补补偿之共有人对于补偿义务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有抵押权,于办理共有物分割登记时,此抵押权应一并办理登记(民824-1第4项)。
另外,如共有土地在分割前,共有人就自己的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分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
0
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3-05-17 20:15
1楼
▲
▼
抵押权转为权利质权(民906-1)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x
0
引用
|
编辑
BoBo飞天
2013-05-18 07:49
2楼
▲
▼
查了一下书,权利质权的的标的可以是抵押权吗
书中举的例子好像没提到标的可以是抵押权...
这下困惑了
x
0
引用
|
编辑
sierfa
2013-05-18 21:31
3楼
▲
▼
抱歉,推论的太快,以致大大误解。
请参照谢在全大法官民法物权论四版(下)278页,或许能提供一些想法。
x
0
引用
|
编辑
BoBo飞天
2013-05-20 16:10
4楼
▲
谢谢S大的回覆~
哈哈,不过我没这本书,要去书局看了...
x
0
完整版本
免责声明
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