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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薇欣
2013-01-17 21:53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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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台湾依法成立之信托基金,其受益人有居住者A君及非居住者B君2人,各 享有受益权50%,去年该信托基金存放于台湾甲银行之定期存款,获配利息100万元,甲银行给付信托基金利息时,应扣缴之税额为何? (A)10万元 (B)15万元 (C)20万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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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帝斯洛
2013-01-18 08:3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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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把相关法规列出来:
所得税法第3-2条第四项,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 所得税法第3-4条第三项,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6条,受益人如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按20%扣缴。 所得税法第3-4条第一项,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并入受益人当年度所得额课税。 第一题: A为境内居住之个人,应信托收益应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B为非居住者,应就源扣缴20%,所以50万*20%=10万 第二题: 小王信托契约并未载明受益人为何人,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依规定申报扣缴20%(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7及第8条)。小王非纳税义务人,故无对其惩罚之道理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