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1债务之连带责任免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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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gotobad11
2012-08-29 18:0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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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第1项:遗产分割后,其未清偿之被继承人之债务移归一定之人承受或划归各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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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ommerbrisen
2012-08-31 18:22
1楼
  
huh楼主你的掌握的部份可能有些东西要讨论一下。小的目前是这样看:

先来个例子:
例:甲乙丙共同继承其父A之遗产,各分200万。债权人B对A有60万债权。他可以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为60万之清偿(连带责任)。又或者,请甲乙丙三人为各20,那如果说甲乙承诺会返还各30(B也同意)那B就不能对丙请求返还。

用一个比较白话的思考方式,就是说,本来债权人对于两位以上的继承人可以为连带请求,不过要是继承人间提出一个清偿方案,不管是一人独力承担,或是数人依照比例分担,那债权人同意这个方案后,就只能依照这个方案内容项特定继承人请求特定数额的清偿。像是前说甲乙各承诺30万而B同意,那B就不能对丙请求。1171就是这样。

所以如果光以楼主这两个问题,小的还不知道怎么回应(条件不足阿),只能说,1171是一个所谓私法自决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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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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