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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3-16 21:3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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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急迫性~~
所以楼主可要仔细问清楚原委~ 既然在台有报案,案件应还没消~ 所以回台势必会被追诉~~ 因为不论强制罪或是掳人勒赎 都是公诉罪 一经告诉或告发,案件就不是原告诉告发所能支配 问清到底是被人欠债之强制罪还是掳人勒赎~ 两者刑度差粉多~ 再者,在大陆被判刑且服满刑期,在台只能当作参考,台湾不受拘束。所以没有所谓一事两罚的问题,是主权问题(不管是属人或属地)。所以要问清你朋友是被判什么罪,服刑多久。 服刑多久关系这台湾这边的法律效力~~ 讲白就是可能被关多久?? 回台到底要被判何种罪~~牵涉刑度~ 而大陆服刑已超过台湾的刑期~就可主张刑法§9但书,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综上~~ 要回台~~找律师~ 较快 较清楚~ 较没问题~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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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03-16 23:2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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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条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 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第302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47条 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取赎后而释放被害 人者,得减轻其刑。 第80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 之日起算。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75 条 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 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先确认有可能成立之罪名 , 在犯罪行为何时结束 , 按一国主权独立原则,他国法院之判决对我国法院无拘束力 , 我国仍可对该犯罪一句本国法律再为审判处罚 , 惟为免对行为人过苛 , 故立法授与法院判断余地 , 多部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大陆地区 政治上仍属我国领域 , 但我国大法官解释为治权所不及 ,故仍得再为审判处罚 , 但得声请法院免其刑或免其一部刑之执行 , 法院依职权得减亦可不减 , 结论 赶快找专门律师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