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0-11-11 15:27 |
3楼
▲ ▼ |
「视为」与「推定」,两者不同:
所谓「视为」,是指因有某事实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认为有另一事实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证而丧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所谓「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实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认为有另一事实存在,如有反证,则丧失其效力。换言之,推定并没有拟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该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民法第九条规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死亡」,「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所期间最后日终止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视为」与「推定」,两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视为系为保护社会的公益,对于某一事实所为之规定;而推定则为避免举证困难,所为之推论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视为既为保护社会公益而设,因此不论事实是否与视为相符,均不得举证推翻;而推定则为避免举证困难而设,因此若事实与所推定的不同时,自得举证加以推翻。 仅提供网路解释供参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