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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88pearl
2010-05-24 02:0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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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长-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考试院组织法 第五条-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之任期为六年。 宪法增修条文 第七条-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 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一条-本会置委员九人,任期三年,任满得连任。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