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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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raey11
2010-04-13 21:0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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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 要如何区分? 书本上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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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克蕾儿
2010-04-13 22:33
1楼
  
「行政处分:具体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有规制作用(遭逢不利益处分,可提行政争讼)←第3人如间接遭  逢不利益,亦可提起   (第3人效力)
│ →例如:
│      1.申请建照核发遭拒
│      2.欠国税局钱,收到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的副本通知书

└事实行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
        1.气象预报(只是告知一个事实,对人民并无产生拘束力)
        2.火场鉴定(火场鉴定,只是专家提供检验的报告结果,提供一个事实,供行政机关做实体决定时参考用的)
        3.空难鉴定书(原因与2.同)

  ├─ 但........若事实行为之认定不正确(事实之认定违法),致人民受有损害,尚有公、私法之分:

    ◎事实行为如为公法性质:如行政事实行为所认定之事实系错误的,亦得提结果除去请求权,以回复原状(向行政法院提:一般给付诉讼;可请求:国家赔偿)。
    ◎事实行为如为私法性质:则可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可请求:损害赔偿/损失补偿。


PS.「交通标志」,这个比较特别!学界有很多争议,照理说它性质应较偏向法规命令,因为交通标志,系针对不特定人(法理观点),但是,交通标志一经设置即生效力,法规命令却系公布后第3日始生效力,如以其为法规命令论,则人民根本无从得知此交通标志之规制,应为何日生效,定性为法规命令恐于理不合,所以通说系以行政程序法92条之一般处分为是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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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raey11
2010-04-14 12:42
2楼
  
嗯嗯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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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寒窗问拾得
2010-04-14 23:43
3楼
  
下面是引用 克蕾儿 于 2010-04-13 22:33 发表的 Re:行政法     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 到引言文
事实行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没有规制作用(不可提行政争讼)
.......

我想事实行为不可提行政争讼这个讲法,可能有待商榷......
比如说,人民主张公法上的结果除去请求权,要求行政机关回覆之前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事实状态。
(或许说事实行为「无法成为诉讼标的」会比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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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克蕾儿
2010-04-15 15:15
4楼
  
事实行为非行政处分,故应不得提起行政争讼(例如:气象报告)。但行政机关所认定之行政事实行如属错误,致人民受有损害,如您所言,亦得提起一般给付诉讼之结果除去请求权,以除去侵害。

上述如「空难鉴定书」之事实行为,亦得起提课予义务之诉,请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宣布。


谢谢您的提醒,我已将内容做了部份补充与更正(蓝色字体),补上事实行为认定之违法,并告知提问人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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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刘行
2011-01-10 10:08
5楼
  
行政处分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有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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