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讨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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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善良
2010-02-05 12:0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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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甲负欠乙借款一笔,因乙催索甚急,甲未经得丙丁二人同意,以丙名义签具同额本票一纸,并以丁及自己名义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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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2-05 13:38
1楼
  
反问一句:善良大大,你觉得勒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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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obby650310
2010-02-05 13:59
2楼
  
甲明知本票是自己伪造.却又交付给乙.作为前述之担保.以免除欠款之不当得利
甲的行为以构成339II诈欺得利罪之主.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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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善良
2010-02-05 14:26
3楼
  
问题是本票虽是甲伪造丙之名义签发,但甲既在本票背书,依票据法,当乙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得主张该票据伪造而免责
那么乙得向甲行使票据追索权,甲一样要负担跟原债务一样的票据债务,甲并没有因该伪造之本票交给乙后而免责呀!!!
那甲怎么会有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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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0-02-05 14:29
4楼
  
票据上权利发生不算是诈欺.
故仅有伪造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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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0-02-05 18:56
5楼
  
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价证券属201条之课体
2行使为变造有价证券罪
3伪造私署押:218
4伪造私文书:210(背书包含具有清偿之意思表示)
5行使伪造私文书:216

竞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关系=论216
二201第一项.201第二项=论210第一项
三201第一项专指本案适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书适用之,
 故以特别关系论201条第一项

诈欺罪之部分:
实务见解:凡未变造货币.有价证券.卡片者奇包含诈欺之性质,故无庸再论诈欺罪;伪造
     文书者其性质并不包含诈欺罪,但有设担保性质之下故另论诈欺罪
学说见解:无论系为何种未变造客体,都有另论诈欺的机会,乃此为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之想
     像竞合之范畴
诈欺成立与否: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观念,行为时行为人主观故意有诈欺之意图犯意
     客观上敞乙于当时已免除其债务者甲以达到339第二项;反之尚未免除其债务
     者甲仍为339所谓诈欺得利未遂罪;至于行为后结果如何以不影响行为时所成
     立诈欺,仅探讨乃既未遂与否

所以管见认为行为人尚有以201第一项伪变造有价证券与339第三项诈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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