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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2010-02-05 13:5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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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本票是自己伪造.却又交付给乙.作为前述之担保.以免除欠款之不当得利
甲的行为以构成339II诈欺得利罪之主.客观构成要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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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
2010-02-05 14:2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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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本票虽是甲伪造丙之名义签发,但甲既在本票背书,依票据法,当乙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得主张该票据伪造而免责
那么乙得向甲行使票据追索权,甲一样要负担跟原债务一样的票据债务,甲并没有因该伪造之本票交给乙后而免责呀!!! 那甲怎么会有得利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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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2-05 18:56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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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价证券属201条之课体 2行使为变造有价证券罪 3伪造私署押:218 4伪造私文书:210(背书包含具有清偿之意思表示) 5行使伪造私文书:216 竞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关系=论216 二201第一项.201第二项=论210第一项 三201第一项专指本案适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书适用之, 故以特别关系论201条第一项 诈欺罪之部分: 实务见解:凡未变造货币.有价证券.卡片者奇包含诈欺之性质,故无庸再论诈欺罪;伪造 文书者其性质并不包含诈欺罪,但有设担保性质之下故另论诈欺罪 学说见解:无论系为何种未变造客体,都有另论诈欺的机会,乃此为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之想 像竞合之范畴 诈欺成立与否: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观念,行为时行为人主观故意有诈欺之意图犯意 客观上敞乙于当时已免除其债务者甲以达到339第二项;反之尚未免除其债务 者甲仍为339所谓诈欺得利未遂罪;至于行为后结果如何以不影响行为时所成 立诈欺,仅探讨乃既未遂与否 所以管见认为行为人尚有以201第一项伪变造有价证券与339第三项诈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