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请问法律行为_有效、得撤销、无效、效力未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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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飞上青天
2010-01-20 23:40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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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将共有物全部处分,效力为何?
Q受托人未得寄托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托物,效力为何?
Q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为处理事务,效力为何?
Q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诺,将租赁物(非房屋)转租于第三人,效力为何?
Q借贷之借用人未得贷与人同意,使第三人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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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飞上青天
2010-01-22 16:38
1楼
  
对不起喔
是不是题目不清楚
所以都没人回呢?

因为这是我在读法条时
自己想到的问题
答案选项也是自己创的
所以不是从考古题上找的
因此没正确答案

除了第一个问题__共有物用无权处分观念解的答案是效力未定
其他我真的不知道答案是什么
(因为我的盲点是如何分辨......表情)

如果题意不清或选项有问题不知如何选择
请提出一起讨论

因为真的搞不懂
有请大家帮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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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0-01-22 16:56
2楼
  
以下为个人见解(因法典不在身边)

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将共有物全部处分,效力为何?
共有819___共有物处分......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故若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所为之共有处分,无效!

Q受托人未得寄托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托物,效力为何?
受托人无权使用或处分寄托物;寄托人对寄托物,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当受托人未得寄托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托物,则负损害赔偿责任。

Q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为处理事务,效力为何?
此乃无权代理授权,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经本人同意,始生效力。

Q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非房屋)转租于第三人,效力为何?

民法443(转租之效力(一))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
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非房屋)转租于第三人,效力为何?此问题有瑕疵,因租赁契约可为书面或口头(一年以下),依民法第443条之规定,承租人非经「承诺」(此为口头之意思表示),不得转租。然若「无反对」之约定(可为口头或书面),得转租!
所以,您觉得问题所问之「同意」,是指同意不得转租或得转租?答案自然有所不同!

Q借贷之借用人未得贷与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效力为何?
民468:借用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当借用人未得贷与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负损害赔偿责任!

您的问题,应是问「当事人双方之债权行为,若债务人有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时,则应负何种责任?债权人应如何请求赔偿?」与有效、无效、得撤销、效力未定并无密切关系!

因民法上之有名债权行为就列举25种,其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的认定皆不尽相同,最好查书较为保险!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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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洁西卡
2010-01-22 20:39
3楼
  
法律行为之效力可分为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三者之间差异说明如下:

一.无效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当然、自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如民法第71条。

二.得撤销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于成立时虽已发生效力,然却因某些瑕疵而产生一个撤销权,
  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该法律行为效力会溯及归于消灭。如民法第92条。

三.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处于一浮动状态,须经第三人事前同意(允许,如民法第77条)
  或事后同意(承认,如民法第79条)始发生确定之法律效力。即法律行为以第三人同意为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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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0-01-22 23:25
4楼
  
不查书,还真的有遗漏的地方,针对下题,真的是超复杂的,因包括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二种,通常债权契大约为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得撤销等四种,而物权契约只有二种:有效与无效!
另外,还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区别!

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将共有物全部处分,效力为何?简单将此题加入代名词,即「共有人甲之一未得其他乙、丙共有人之同意,将共有物全部处分让与丁,处分行为(单就物权契约)效力为何?」(暂不讨论债权行为)
分析如下,
一、动产之处分行为
    依民法第801条之善意受让,即使让与人无权让与,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故甲、丁之让与处分行为,有效!
二、不动产之处分行为
  依土地法34-1之内容,若甲之土地持有比例占共有物一半以上,则甲让与丁之处分,有效!而乙、丙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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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飞上青天
2010-01-23 20:05
5楼
  
谢谢大大的回答
但我还是搞不懂

感谢洁西卡大大作名词解释
不过仍无法解释我心中的疑惑耶
我的问题是
是可否从条文直接观察其效力
Q:『因为效力未定是得同意后始生效力,那法条上的『同意』『承诺』是否为效力未定生效的条件?』

也谢谢sudehui大的回答
第三篇有部份解释了我的疑惑
不过您说:
『您的问题,应是问「当事人双方之债权行为,若债务人有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时,则应负何种责任?债权人应如何请求赔偿?」与有效、无效、得撤销、效力未定并无密切关系!』
我并非想问行为与责任的关系
而是该行为的效力如何
例如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未得他共有人同意,效力为『效力未定』
又大大说的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为处理事务』,该行为乃无权代理授权属于『效力未定』




我表达能力很差
不知道大大们是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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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0-01-25 13:59
6楼
  
以下考题,让您参考;看看回答的内容是否能理理!

B一、甲将乙暂时寄放在其住处的画作一幅,未经乙之同意,出卖给丙,甲丙间所缔结的买卖契约:
  A、无效      B、有效       C、若丙不知情才有效       D、乙同意才有效
答:这一题在考的重点是『出卖他人之物』,所以买卖契约有效且物权移转,亦有效(民801之善意受让)!

D二、乙无代理权,却以甲之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缔结契约,则该契约之效力为何?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答:这一题考的重点在无权代理,乙是无权代理人却以甲之代理人名义与丙缔结买卖契约,如经甲之同意买卖契约则对甲生效力。法条依据:民法第170条

D三、甲擅以乙之代理人名义与善意之丙缔结契约买受乙所有之物,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买卖契约于乙承认时起发生效力
    B、买卖契约于乙拒绝时起失其效力
    C、买卖契约自始不发生效力
    D、丙得于乙确答是否承认前,撒回其法律行为

ANS:D
答:这一题考的是无权代理相对人之撤回权,请参民法第171条。甲可能为无权代理,亦可能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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