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绪]95年地方5等题目~关于纵放或便利逃脱

Home Home
引用 | 编辑 azard
2010-01-19 21:58
楼主
推文 x0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于某拘留所,适其妻乙在该拘留所任职,乃纵放甲,使其顺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野味大雄
2010-01-20 08:36
1楼
  
法律条文有时写得根本就是一体两面,适用此处也适用他处。
此题之答案会一律送分,本人推测应是选项的答案不是很明确
有睱疵,所以才会一律送分。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0-01-20 12:07
2楼
  
刑法162第4项: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

依刑法162条第4项,虽有明文规定,以立法之目的来看,其配偶应指非在拘留所任职!
若依此题,当配偶为拘留所任职时,配偶若纵放人犯,则属渎职罪或身分犯,反倒应加重刑罚!否则,所有的公务人员的亲戚犯罪后,都可依刑法第162条之规定,那岂不是「天下大乱」!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alan9040115
2010-01-20 15:06
3楼
  
上课时老师(大东海 陈杰)有回答这题

"反正典式委员乱出题目、乱送分"

因为连他也不知道哪里应该要送分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lilith1234
2010-01-24 01:03
4楼
  
@@..这题陈老师上课有说这是学者的见解
因为要甲妻乙不放甲走实属"无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会变成送分题...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popo77
2010-01-24 14:41
5楼
  
 监狱人员纵放犯人 及 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 这是属于纯正还是不纯正身分犯 ?

献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