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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大雄
2010-01-20 08:36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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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有时写得根本就是一体两面,适用此处也适用他处。
此题之答案会一律送分,本人推测应是选项的答案不是很明确 有睱疵,所以才会一律送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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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0-01-20 12:07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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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2第4项: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
依刑法162条第4项,虽有明文规定,以立法之目的来看,其配偶应指非在拘留所任职! 若依此题,当配偶为拘留所任职时,配偶若纵放人犯,则属渎职罪或身分犯,反倒应加重刑罚!否则,所有的公务人员的亲戚犯罪后,都可依刑法第162条之规定,那岂不是「天下大乱」!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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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9040115
2010-01-20 15:0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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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老师(大东海 陈杰)有回答这题
"反正典式委员乱出题目、乱送分" 因为连他也不知道哪里应该要送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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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1234
2010-01-24 01:03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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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陈老师上课有说这是学者的见解
因为要甲妻乙不放甲走实属"无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会变成送分题...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