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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1-17 06:5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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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1-19 11:36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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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违反此规定?
1156不就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 开具遗产清册不就是要式行为,就以有无法院核定遗产清册就好了吗?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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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1-20 16:2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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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答 ,但你误会了 上面那条是1162之1 而1162之2 则是说违反1162之1
也就是没有提遗产清册"同时也没有依比率 份额" 来还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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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1-21 06:5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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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3 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
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最讨厌的就是-----情节重大(谁知)当然法院说了算 注意重点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 定之利益(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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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1-21 07:15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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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答.但我的问题在于1162之2的认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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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1-21 07:24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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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不能单一去看
立法的程序与技术及立法理由 继承已改限定继承所以其重点在第1163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1162的认定也应和1163一齐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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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1-21 09:00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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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担心的是如果没提遗产清册,那么债权人应清偿未清偿的部份
就无从界定,这时债权人应清偿未清偿的部份是以债务的100%去算, 那么由于我外公名下财产为0,我没拿到东西,而这时债权人就有理由 经由法院认定我违反1162之1 也就是符合1162之2所规定的情形 这时银行透过法院对我行使支付命令,而这时我当然会再提供证明说跟本没遗产而也不会有损失 1.我想问的就是这时法院如何认定符合1162之2 2.是否债权人必须先提出证明"有财产" 而同时未清偿?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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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1-22 08:56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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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问的就是这时法院如何认定符合1162之2
这是法院认定的问题,反正你们本诚信原则应没问题(管遗物是古董,艺术品,日月品) 2.是否债权人必须先提出证明"有财产" 而同时未清偿? 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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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1-22 16:20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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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继承人没有报清算,也还了债,但还错了,其责任如何?
1,如果没有还债,债权人可以主张就清偿限额内取偿. 2,还错了,应给甲5,却给10,则乙应给10,却给5,则继承人要担责用自己的固有财产5去清偿乙,而乙也可以向甲要5.但继承人不可向甲要5来补自己的. 所以,结论就进到民诉277: 1,没有清算,且给错了,由债权人主张(被告的人不主张) 2,告多拿的甲,及继承人,要求5万元,(这里有问题) 2.1预备合并X 2.2,主观合并O,但其中一个是选择合并 (即已向乙取回则不能向继承人要) (但若向乙取回不能,执行不能,则向继承人要) 3,所以原PO想的,应是等告了之后, 3.1好的,阐明权外,共通知相关人都诉讼参加 (等于清算来一次)(好将所有权义清楚) 3.2若差一些,(太忙了),有传其他债权人,但却有人不来,则失权效,不能再提撤销之诉. 结论是打官司 ,金额太小则简易程序,更小是小额程序,或许可以自愿调解或和解.(不过若仅甲乙和继承人三人和解,效力可能不及他债权人,还是会被再告一次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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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1-24 17:43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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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大家
TO 柏桧大 我主要是问题 是 1162之2 的第一二项 也就是继承人没有报清算,但也没还债 这时是否如上面提的 债权人必须提出证明往生者有明确财产(银行存款 OR 车 ,房) 因为我手头上的往生者财产归户资料 都是空的 只是想避免后续麻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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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2-17 11:19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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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应 祝新年事事顺遂 升官发财
这几天再从看了一下条文 觉的我问错关鉴点 前提 1.我家族没在知悉后3月内陈报遗产清册 (之前我是以为只有1156这个3个月内呈报方式是保有1148利益(对负债以所得遗产来清偿)的必要条件) 2.而只想在1156之1 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况下启动并完成清算程序 1156之1 第一项 债权人透过法院要继承人启动 1156之2 第二项 法院知道债权人以非讼OR诉颂程序要继承人还债时法院命继承人启动 也就是假设债权人"第五个月" 对继承人提告诉时才依1156之1 来启动并完成清算程序 问题 A.这样是否就能保有限制继承效力(148利益(对负债以所得遗产来清偿)) B.这样会成立 1162之2 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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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2010-02-23 20:58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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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报歉我的问题比较偏实务问题
http://tw.myblog.yahoo.com/close2u_99/article?mid=-2&prev=1191&l=a&fid=9 1.我有找到这一篇里面有说明1156之1的立法理由(不过对于1162之2没有直接完整解释) 请问该叙述是否为正确的 2.另外该文中对1156之1的立法理由最后面有提到我在这整篇想问的 五、继承人如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或本条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并进行清算程序,即必须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清偿债务,如复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清偿债务之规定,其效果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对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仍应负清偿责任,且不以所得遗产为限。如尚有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亦应负赔偿之责,附予叙明。 就是1162之2 除了规范清偿错误的罚责外 更有对于未清偿的罚责 我怕的就是后者 3.特别是我查不到对于这边的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份的定义 遗产1万 欠债100万 那么在1162之2中的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份 是1万 还是100万? 4.1156之1 法院是会登报一天 然后a.继承人自己要在规定的3个月内 "注意到"并且去陈报清册以利清算 还是b法院会通知到个人的户籍地?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