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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ine9804
2010-01-03 09:4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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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费采个别报偿原则
本着「受益者付费原则」针对目前政府所提供公共财和服务逐一检讨,未收费者考虑收费; 收费不敷成本者考虑提高收费标准,即依所谓「费用填补原则」办理;==>我想才是成本价格吧! 如给予当事人利益甚大者,如执业执照,可以较大幅度的增幅增加其收费标准,即依所谓「利益报偿原则」办理; 至于一些特许规费,亦可基于政策考量,大幅调整。 2.至于租税价格应是共同报偿 部分截录于行政管理论文选辑12辑(地方政府增加非税课收入之策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