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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09-12-16 09:5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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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湾法律而言,丙声称可以20万元,结果丙向乙索费20万元外,并另报支实际开销20万元,与实际情形不符,可能触犯刑法诈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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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16 22:41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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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罪)
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丙收取实支实销之20万元之外的20万元行为,恐涉刑法296-1第4项媒介买卖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1客观上:丙收取20万元,并无法律上依据.(婚仲无对价,人不是商品),其媒介丁女和甲男结婚,但夫妻共同生活中有同居义务,含有性交行为.并收取20万元对价.该当刑法296-1第4项构成要件. 主观上:丙知不可收受媒介费用,却收受,又明知甲丁必有性交行为.却执意为之. 2违法性:O,或得以整体法秩序并未侵害为由,予以阻却违法.超法规违法事由? 3罪责:O,唯管见以为,依案例个案判断,有无刑法第16条,欠缺不法意识阻却其罪责.丙无罪. ......... 甲,乙之行为,依前开法文文义,其支付20万元给丙,或有买卖行为,恐有296-1适用. ....... 管见,此为法文文义之问题.基于刑法最后手段性,丙不应收取媒介费用,为民事不当得利问题.或赠与.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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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2-17 14:46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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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97年8月1日修法前可以请求报酬及实际开支 97年8月1日修法后 甲说:丙之媒介婚姻系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 丙不能要求媒介报酬,也不能请求实际开支费用。 乙说:丙之媒介婚姻系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 丙不能要求媒介报酬,如果要求酬的会被处罚锾,但可以请求实际开支费用。 ========================= 因为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 五十八 条 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为营业项目。 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 任何人不得于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国(境)婚姻媒合广告。 第 七十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公司或商号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 二、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约报酬。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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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me062
2009-12-18 02:41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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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非商品,无法卖买,该国人民在自由音识下,相亲结婚,不能论及刑法第296-1条之罪责,反之,该人陷于非自由状况下,被犯罪人士视为财物,可供一定对价之卖买,移转监督控制下,才有论及296-1的讨论空间。
第二、该案指称可否论及刑事罪责?我不讨论在民法之不当得利之行为,及行政法之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 【普通诈欺罪】 Ⅰ: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Ⅱ: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