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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la
2009-11-10 09:0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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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之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
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 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 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另依司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 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均以合议行之。上述二规定 关于大法官人数之规定有所歧异,应以法位阶较高之宪法增修条文为依归。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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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09-11-10 16:52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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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十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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