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特别权力关系及构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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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ank0306
2009-09-25 11:0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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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1.依大法官解释462号之意旨,各大学教评会,关于教师升等评审之权限,系为a.特别权力关系b.公权力之行使................答案是b,但为何不是a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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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ency
2009-09-25 12:53
1楼
  
1。释字 第 462 号
解 释 文: 各大学校、院、系 (所) 教师评审委员会关于教师升等评审之权限,系属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予公权力之行使,其对教师升等通过与否之决定,与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对教师升等资格所为之最后审定,于教师之资格等身分上之权益有重大影响,均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

2。行政程序法第150条规定:「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行政程序法第92条:「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通常可依其规律事件究为「具体」或「抽象」,同时依其相对人是否「特定」或「一般」加以判断。若系具体事件而相对人可特定者,即系行政处分。若事件系抽象且相对人为一般人者,即属法规命令。

相对人来说,行政处分为特定、法规命令为不特定;
在事件来说,行政处分为具体、法规命令为抽象;
在效力上来说,行政处分是一次性;法规命令为持续性。
例如:开红单、核发建照属于行政处分;而各项法规之施行细则或办法则属于法规命令

3。
构成要件效力:存在于原处分机关与其他机关、法院及第三人。
确认效力:存在于原处分机关与其他机关、法院及第三人,而其他机关应予以尊重(以法规有特别规定为限)。
还可参考此网页http://www.wretch.cc/blog/Cartner/1347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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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ank0306
2009-09-27 09:44
2楼
  
谢谢您 表情 ...........还麻烦您这么详细的解释..............真是太感激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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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haha005511
2009-09-27 20:45
3楼
  
感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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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rufgoo
2011-04-30 17:41
4楼
  
谢谢大大热心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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