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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2009-08-22 15:5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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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大当债权和物权行为一起发生时 为什么有时债权无效(EX:买卖无效)时,物权会因为”无因性”而有效(EX:移转登记有效); 但有时又因为共同瑕疵理论,而使物权和债权皆无效 关于物权行为的有效无效要怎么判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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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09-08-22 17:33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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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了解,
共同瑕疵理论是为缓和物权无因性理论所创造出来的, 而物权无因性理论,是把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分开算的, 举例来说:表意人受诈欺后,以过低的价钱将宝物出售予他人(订立买卖契约),并进而移转所有权, 照物权无因性理论判断:只有债权行为受到诈欺,而物权行为因清楚认识到移转所有权而没有诈欺, 所以债权行为得因撤销而无效,物权行为有效。 未免有些不合情理,因而有学者主张表意人受到诈欺后所为一连串意思表示, 不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均属诈欺所为者,应依民92撤销之, 这就是共同瑕疵理论,两者一起算,而非独立分开判断。 目前如出卖人为禁治产人、通谋虚伪买卖、出卖人被诈欺胁迫,皆可用共同瑕疵理论。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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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2009-08-22 17:5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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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回答,再请教
禁治产人有的话....那无行为能力人呢? 另外....通谋虚伪买卖.....债权和物权皆无效,那如果又移转给第3人,是否不能对第3人主张无效? 然后丫...禁治产人和通谋虚伪是无效的理由,是否因为前者要保护无行为能力人,而后者跟被诈欺一样,都是一连串错误意思表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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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2009-08-22 18:5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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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樱 于 2009-08-22 17:50 发表的 : 1.无行为能力人有 2.是否不能对第3人主张无效? 这个时候变成是无权处分的问题,要看有无符合善意取得民801民948要件。 3.老实说因为民75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无效的缘故。 所以不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当然皆无效,是不需要用到共同瑕疵理论,当然你要用也是可以, 毕竟共同瑕疵理论是指,在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具有共同瑕疵时;不过在答题上是多此一举, 这个理论能发挥的地方是在受诈欺及胁迫时,解决一连串不健全的意思表示问题,才需要抛出的名词!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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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8-25 03:44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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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没有物权无因性理论,只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詹森林老师再三强调)
2.共同瑕疵理论是指该意思表示瑕疵同时出现在物权契约跟债权契约,那么当事人可以同时撤销此两行为,使得当事人仍得以行使767而不会只能撤销债权契约而陷于只能行使179的不利地位。 3.因错误撤销,系指因债权契约的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在此并没有禁止物权契约因为错误撤销的必要,只不过日常生活或题目都以债权契约错误比较常见,但并不是说一定没有物权契约错误的可能!比如应该给A物却给了B物! 4.因72无效系指债权行为无效,因为只有债权行为才会被评价为违反公序良俗,物权行为原则上是中性的,并不会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是因为如此代表着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到要连物权行为都无效的必要。因为当物权行为已经完成代表着是当事人可能明知这件事是违反公序良俗而仍要完成这个交易的,那么法律虽然禁止这样的价值却不意味一定要回复到原来未交易的情形一样,否则可能花费过多的成本保障到明知故犯的当事人,从而当事人间的利益情形应该依179及180来加以处理即可(尤其是180第4款),而不必花那么多成本一定要让当事人回复到有767的地位。 5.因诈欺胁迫的行为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但原则上诈欺胁迫是连物权行为也同时被诈欺胁迫,故自有共同瑕疵理论的适用。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