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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09-06-21 02:2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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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妳一個很簡單的方法 辨識 首先我們舉個要物契約的例子寄託契約 第 589 條 (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你看他寫什麼 是不是寫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這就是要物契約的規定模式 那我們再舉個不要式契約的例子買賣契約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不是這樣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有沒有看到關鍵的約定兩個字 這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就成立契約了 依此來判斷 如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第 474 條 (消費借貸之定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 248 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這些都是典型的要物契約 那典型的不要物契約如 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90 條 (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28 條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供參考 請不吝指教 謝謝 x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