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95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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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rylgobby
2009-06-08 21:30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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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5年的试题:
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并非行政契约之关系?
A全民健康保险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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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g5495
2009-06-08 23:00
1楼
  
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于 2009-06-08 21:30 发表的 行政法95年的疑问: 到引言文
关于95年的试题:
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并非行政契约之关系?
A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与被保险人间之关系
B警察学校公费学生与学校间退还公费事件
C县政府积欠镇公所垫救助金事件
D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或法院命被告具保而代替羁押

答案为A,为什么呢?其他选项呢?

请去重新翻阅你的行政法教科书
我认为这一题在教科书当中一定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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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erylgobby
2009-06-08 23:23
2楼
  
下面是引用 g5495 于 2009-06-08 23: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去重新翻阅你的行政法教科书
我认为这一题在教科书当中一定有解答


A不是应该是行政契约吗?释字不是也有提到
所以我还是不明白,哪里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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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8G9119
2009-06-09 00:07
3楼
  
表情  楼主,本题可谓大哉问,所以楼主另1题行政法疑问,就烦请法律达人另为解答。
以本题而言要胡弄了事,当然容易
第1个方法是看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分辨,那本题答案当然就显而易见。
第2个方法是直接引据大法官解释
但是要让考生碰到另一个问题,不产生疑问就不容易了,所以我尽量努力说明试试看。

(一)判断标准1:
私经济行政(私法事件):又称为国库行为,系指国家处于与私人相当之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为。
 1.行政私法行为:助学贷款、融资、出售国宅、提供助学货款、对厂商纾困等等。
 2.行政辅助行为:购买文具、租用大楼办公厅、聘雇清洁所需的工友。
 3.行政营利行为:中油、台电、中钢、台银、三商银、中央信托局。
 4.参与纯粹交易行为:外汇买卖,出售政府持股转民营等

(二)判断标准2:营造物:取决于利用规则,幸好就我国法律而言,多数营造物利用关系,其法律性质之定位并无疑义。
 1.例如学校、监狱、勒戒所、荣民之家为公法关系。(也可以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解)
 2.电信、医院、博物馆、文化中心则为私法关系。(也可以用是否任民众自由使用理解)
 考题列举:1.荣民之家 2.市立动物园 3市立医院 4国立科学博物馆   那种为公法关系

(三)判断标准3:公法人,幸好只有农田水利会跟中正文化中心为公法人:
 举例:水利会跟会员之间为公法关系,
 陷阱题:农田水利会会员间之养护岁修费分担、使用,系属私法关系。(释字518号),why,水利会(公法人),会员(私人)与会员(私人)

(四)判断标准4:行政委托:例如私立专科及私立大学颁授学位、飞机机长及船舶船长之紧急处置,汽车检验场等。注意拖吊场为行政助手,不可混淆

(五)判断标准5:理论学说
(一)区别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之标准: 
 1.契约标的说:以公法上法律效果为内容之契约为行政契约。 
 2.契约目的说:若缔结契约之目的,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即为行政契约
(二)我国实务上看法:依通说及大法官释字533号解释之见解,系采以「契约标的说」为主,并辅以「契约目的说」之混合说。亦即,契约条款之权利义务关系属公法上法律关系者,即属行政契约;惟如系中性给付而无法判断,则应斟酌契约缔结之目的,是否与公益或公共服务有密切关系,如属肯定,则为行政契约。
(三)学者提出以下标准,藉以区分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 
 1.契约之一为为行政机关者。 
 2.契约之内容系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处分者。 
 3.执行法规原应作成行政处分,而以契约代替者。 
 4.涉及人民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者。 
 5.有偏袒行政机关一方或取得较人民一方优势地位之条款者。
 举例:
 1.政府采购法第74条、82条、83条之规定
(1)前阶段:采购契约订定前之招标、审标等行为,属于行政处分。适用行政争讼作为救济途径。
(2)后阶段:履约阶段,如有争议,自属民事争执的一种。
 2.大法官释字540号,国宅申请
(1)第一阶段:前阶段招标、审标等行为,对申请国宅之准驳,属于行政处分。适用行政争讼作为救济途径。
(2)第二阶段:后阶段履约、订立买卖、租赁或借贷契约乃私法行为,若有争议,则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台北高等法院判决,ETC案  
 (1)第一阶段:前阶段申请审核程序,属于行政处分。适用行政争讼作为救济途径。 
 (2)第二阶段:后阶段签订建置营运契约,属公法契约,若有争议,亦循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当然聪明的考生只要懂得最后1种就能判别全部了,也不用我拉杂1推
 最后提醒:公地放领属私法事件,公用地役关系为公法事件,就请自行理解,不再说明了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不吝指正 
 对了,楼主看错大法官解释了,健保局跟医疗所才是公法关系
 全国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与被保险人关系,我试着翻译白话=医院与病人关系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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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6-09 06:45
4楼
  
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于 2009-06-08 23: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不是应该是行政契约吗?释字不是也有提到
所以我还是不明白,哪里错

释字533号解释文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之诉讼权应予保障,旨在确保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以求救济。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其组织法规系国家机关,为执行其法定之职权,就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项,各医事服务机构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约定由特约医事服务机构提供被保险人医疗保健服务,以达促进国民健康、增进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项合约具有行政契约之性质。缔约双方如对契约内容发生争议,属于公法上争讼事件,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第一项:「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规定,应循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与中央健康保险局缔结前述合约,如因而发生履约争议,经该医事服务机构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程序提请审议,对审议结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看清楚有颜色的字部份
回想一下全民健保的三角关系图
释字533号解释所谓的行政契约
是指中央健保局各医事服务机构(医院或诊所)
所缔结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
而不是医病关系间之契约
A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被保险人间之关系
即指医病关系间之契约
一般而言,其性质属民法上委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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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6-09 07:16
5楼
  
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于 2009-06-08 21:30 发表的 行政法95年的疑问: 到引言文
关于95年的试题:
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并非行政契约之关系?
A全民健康保险之特约医疗院所与被保险人间之关系
B警察学校公费学生与学校间退还公费事件
C县政府积欠镇公所垫救助金事件
D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或法院命被告具保而代替羁押

答案为A,为什么呢?其他选项呢?


题目说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A释字533号
B释字348号
D在吴庚老师的书上有
其中C有引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简字第7969号判决
但都没有引释字,所以应该是学理上推论的结果

是否有高手可以提供释字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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