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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2009-06-05 19:2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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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06-05 20:39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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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大法官596解释理由书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有服公职之权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从事于公务暨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给与退休金等权利(本院释字第五七五号解释参照)。宪法第八十三条暨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设置国家机关掌理公务人员退休法制之事项,亦旨在立法保障公务人员退休后之生活(本院释字第二八0号解释理由书参照)。按国家为公法人,其意思及行为系经由充当国家机关之公务人员为之。公务人员与国家间系公法上之职务关系,国家对公务人员有给予俸给、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义务,公务人员对国家亦负有忠诚、执行职务等义务(本院释字第四三三号解释理由书参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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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丽丝
2009-06-05 21:1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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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正式以公法上职务关系之用语,描述公务员关系之性质,是出现在释字396号解释文: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之权,惟保障诉讼权之审级制度,得由立法机关视各种诉讼案件之性质定之。公务员因公法上职务关系而有违法失职之行为,应受惩戒处分者,宪法明定为司法权之范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惩戒案件之议决,公务员惩戒法虽规定为终局之决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设通常上诉救济制度,即谓与宪法第十六条有所违背。惩戒处分影响宪法上人民服公职之权利,惩戒机关之成员既属宪法上之法官,依宪法第八十二条及本院释字第一六二号解释意旨,则其机关应采法院之体制,且惩戒案件之审议,亦应本正当法律程序之原则,对被付惩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及辩护制度,并予以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之机会等,以贯彻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有关机关应就公务员惩戒机关之组织、名称与惩戒程序,并予检讨修正。 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已经是准备跟它说bye-bye的传统理论了!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