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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2009-06-02 16:4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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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92年的行政法考題,麻煩大大為我解答了,謝謝!1.同一事實同時構成犯罪行為及行政罰行為,我國行政法院實務上,多為何種處理? A分別施以刑罰及行政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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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6-02 17:0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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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2 16:40 發表的 92年的兩題行政法: 注意!這是92年的考題 那個時候行政罰法還沒出生哦! (94年2月5日總統公布,一年後施行) 所以自然不能用行政罰法解題! 至於那時候實務如何處理 在吳庚老師的書裡有提到 我國實務採併罰方式處理 所以答案是A 本題如果是現在考 自然要以行政罰法解題囉!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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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6-02 17:2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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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2 16:40 發表的 92年的兩題行政法: 這個嘛! 在地方制度法中有三種市分別為: (一)直轄市:目前只有北高 (二)縣(市):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有興趣的話,可以詳閱標準信封後面的郵遞區號表,也可以看的出來。 (三)鄉(鎮市):族繁不及備載 新竹市是縣(市) 過去又稱為省轄市 和縣是同等級的 顯現在法規上就是縣(市) ABD都是縣轄市 和鄉鎮是同等級的 顯現在法規上是鄉(鎮、市) 所以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 只有直轄市法規及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