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非题--并求所根据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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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enpage
2009-05-27 23:32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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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是营业税法规定之营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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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enpage
2009-05-28 00:08
1楼
  
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左:
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
根据以上规定,
故个人进口货物也要课征营业税..
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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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omo886
2009-05-28 20:29
2楼
  
营业税是针对交易行为课税,纳税义务人虽为...
一、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收货人或持有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买受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
四、代理人: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五、海关:海关拍卖或变卖应课征营业税之货物。

实际租税负担却是消费者,
举例来说...我们去大卖场消费10500,事实上我们买东西只花10000元,500元是用在缴营业税,
对大卖场而言,他们只卖10000元的商品,500元只是代收的营业税,必须缴给国税局。

进口10000元货物,消费者需负担500元的营业税,
因实务上无法要求海外之国外公司缴交营业税,故纳税义务人改为购买该货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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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orldpeace28
2009-05-29 23:38
3楼
  
个人~~进口货物及劳务要课 <==营细第三条 收货人及持有人...


个人~~销售货物及劳务原则免课<==营第六条  
      但例外 个人建屋出售课营业税(财政部95.12.29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

出处 施敏老师的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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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unkevin
2009-05-30 10:03
4楼
  
[营业人]:
经营业登记,有配发统编,则是营业人,由于法人与自然人皆可申请配发统编,故法人与自然人皆可成为营业人.然而自然人在尚未申请配发统编前,则属非营业人.

[买受人]
可以是营业人或非营业人(个人)

[进口货物]:
属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内之物,除法定免课营业税之物外(ex外交互免等),课征方式以海关依据税基*税率课征,因此若自然人进口货物,此物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之物,故仍需于海关先行缴纳营业税,此时以物区分,而不以是否为营业人做区分.

小弟浅见,请参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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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喵
2009-06-29 01:59
5楼
  
此题答案非,根据法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27条
我用白话文解释一下这条文:就是说出国回来的旅客带回来的东西超过标准,
就超出的部份必须要依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27条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携带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品目范围者,
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核定之完税价格,依本
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营业税额之计算 )     
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后之数额,依第十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前项货物如系应征货物税或烟酒税之货物,按前项数额加计货物税额或烟酒税额后计算营业税额。

第十条(税率之上限与下限 )
营业税税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最低不得少于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其征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一条   (进口货物应缴营业税之代缴 )     
货物进口时,应征之营业税,由海关代征之;其征收及行政救济程序,准用关税法及海关缉私条例之规定办理。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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