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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
2009-05-28 00:0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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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左: 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 根据以上规定, 故个人进口货物也要课征营业税.. 是这样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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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886
2009-05-28 20:2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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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针对交易行为课税,纳税义务人虽为...
一、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二、收货人或持有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持有人。 三、买受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 四、代理人: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五、海关:海关拍卖或变卖应课征营业税之货物。 实际租税负担却是消费者, 举例来说...我们去大卖场消费10500,事实上我们买东西只花10000元,500元是用在缴营业税, 对大卖场而言,他们只卖10000元的商品,500元只是代收的营业税,必须缴给国税局。 进口10000元货物,消费者需负担500元的营业税, 因实务上无法要求海外之国外公司缴交营业税,故纳税义务人改为购买该货物者。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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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2009-05-29 23:3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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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口货物及劳务要课 <==营细第三条 收货人及持有人...
个人~~销售货物及劳务原则免课<==营第六条 但例外 个人建屋出售课营业税(财政部95.12.29台财税字第09504564000号) 出处 施敏老师的课本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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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kevin
2009-05-30 10:03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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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
经营业登记,有配发统编,则是营业人,由于法人与自然人皆可申请配发统编,故法人与自然人皆可成为营业人.然而自然人在尚未申请配发统编前,则属非营业人. [买受人] 可以是营业人或非营业人(个人) [进口货物]: 属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内之物,除法定免课营业税之物外(ex外交互免等),课征方式以海关依据税基*税率课征,因此若自然人进口货物,此物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之物,故仍需于海关先行缴纳营业税,此时以物区分,而不以是否为营业人做区分. 小弟浅见,请参考看看喔!!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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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
2009-06-29 01:59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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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答案非,根据法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27条
我用白话文解释一下这条文:就是说出国回来的旅客带回来的东西超过标准, 就超出的部份必须要依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27条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超出旅客携带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品目范围者, 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核定之完税价格,依本 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营业税额之计算 ) 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后之数额,依第十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 前项货物如系应征货物税或烟酒税之货物,按前项数额加计货物税额或烟酒税额后计算营业税额。 第十条(税率之上限与下限 ) 营业税税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最低不得少于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其征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一条 (进口货物应缴营业税之代缴 ) 货物进口时,应征之营业税,由海关代征之;其征收及行政救济程序,准用关税法及海关缉私条例之规定办理。 以上是我的看法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