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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27 16:21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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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有只顽皮狗,时常到处跑到处逛 ,有一天风和日丽,没刮风下雨的日子 顽皮狗跑到马路中央,说时迟那时快 两声吱~吱~,而后伴嘭~~ 随着一遍狼藉 原因小强开心 的开新车,在超速 状况下发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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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3-27 17:2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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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超速,小强都可以信任路上不会突然冲出狗来,超速只是增加狗被撞死的风险。小强因避难冲入对向车道,同时为避难的君君,于法益衡量做了错误的选择,冲进稻田撞死小华,与有避难过当。
对于狗冲向马路,小丽有疏于控管之过失。小强系为避难,阻却违法。君君避难过当撞死小华,具违法性,但得主张紧急避难减免罪责。小张准备离婚,女儿被撞死,依民法194。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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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3-27 19:06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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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丽之行为
依客观风险理论而言.小丽之行为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风险.造成他人的死亡具有可跟责性 且他放任他的狗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但怠于注意义务造成他人之死亡.应论以 过失致死 2.小强之行为 提中小强开车超速而煞车不及撞死小丽的狗.惟超速之行为虽为违反法规之行为.但违反法规并不代表以 逾越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面对忽如期来之情状小强在客观上并没有预见可能性.依12条无罪 3.君君之行为 提中君君判断错误下把小华撞死.在客观上具可归责性.对其结果之发生在客观上因有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 之下.论以过失致死.且君君不能主张紧急避难.因为虽君君具有避难意思.避难行为.避难情状.惟.避难行为 之前提系为出不得已之行为.可见君君判断错误之行为而侵害到他人之生命法益.依权衡法则之下为过失避难过 当.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但可减免其刑责 4.小张 对于君君之行为乙不法侵害小华的生命法益.依民法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亦得请求赔偿. 故小张得向君君请求赔偿 嗯~~应该是这样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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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27 19:42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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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忘了那不知名--阿杀不卢犬
还有 二,侵权行为的求偿标的 可分 1.投入---已花费,或将花费 2.产出---期待权 3.精神抚慰金 三.抗辩权--君君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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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3-27 21:06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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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未尽注意义务,制造法所不容之风险,论以过失致死罪。
小强:超速撞死乱跑冲出之顽皮狗,虽非能预见,但增加其风险。私下和解赔偿(196)或诉以法官心证。 君君:法益衡量错误,避难过当,论过失致死罪,但得减免其刑。 小张:离婚之际,获得小华监护权之期待受损(100),女儿生命权遭侵害,精神抚慰金(194) 小华:我不想死!我不想死!杀很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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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27 21:17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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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分刑事跟民事
1.刑事的争点在小强之行为,因为造成过失致死的到底应该是小强或是君君,而不会是狗的主人。(本题跟容许信赖、可容许风险理论没多大关系,而是紧急避难的利益衡量问题,因为用相当因果关系就可以说明了不必用到客观归责性) 为了怕撞死一支违反交通安全的狗(动产),可不可以因为这样就闪到对向车道去造成更大的法益危害(生命法益危险)。 2.民事的争点则在如果君君虽然可能该当共同侵权行为,而使得小华的父母得以194请求,可是当君君提出紧急避难主张否定该行为之不法性时,君君(小华之母)可否仍依194向小强请求该非财产上之损害。 母亲应该为保证人地位,母亲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该非财产上损害到底也是自己造成的,只是法律免除该撞死小华行为的不法性,那么如果又赋予该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给君君,是否公平,在此是否有不真正责任的问题。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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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2009-03-27 21:29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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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大,
之前看新闻,有送货司机把车停在骑楼卸货,结果路人因骑楼无法通行走往马路,结果被后方车辆撞击致死。后来有判货车司机过失致死罪。 依你看,这和纵放小狗乱跑导致车祸致人与死,有何相异之处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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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27 21:49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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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97 条 汽车在未划设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行驶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均应在遵行车道内行驶。 二、在划有分向限制线之路段,不得驶入来车之车道内。 三、在划有行车分向线之路段,超车时得驶越,但不能并行竞驶。 四、除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外,不得驶出路面边线。 汽车在设有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除应依前项各款规定行驶外,于快慢车 道间变换车道时,应显示方向灯,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 第 98 条 汽车在同向二车道以上之道路(车道数计算,不含车种专用车道、机车优 先道及慢车道),除应依标志或标线之指示行驶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汽车在同向三车道以上之道路,除准备左转弯外,不得在内侧车 道行驶。 二、小型汽车内外侧车道均可行驶,行驶速度较慢时,应在外侧车道行驶 ,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行驶。 三、执行任务中之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内外侧车道均 可行驶。 四、由同向二车道进入一车道,应让直行车道之车辆先行,无直行车道者 ,外车道之车辆应让内车道之车辆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时,内、外侧 车道车辆应互为礼让,逐车交互轮流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 五、除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外,不得驶出路面边线或跨越两条车道行驶。 六、变换车道时,应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 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不得占用转弯专用车道。 汽车在调拨车道或双向车道数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项各款规定行驶外, 并应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行驶。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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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y10w
2009-03-28 00:04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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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不可主张紧急避难(不符构成要件,就算撞上小狗对其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均不会造成法益侵害),
但可主张过失行为另民事赔偿责任 君君~可主张紧急避难(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但有民事赔偿责任 小张~可向小强及君君同时诉求民事赔偿(但如法院判决小华之监护权属君君则小张不得向君君求偿) 君君~可向小强诉求民事赔偿 小强~可向小丽诉求民事赔偿 小丽~依题意看无"故意",乃属狗之自发行为(天然灾害),故无刑事上之责任,但基于义务则有民事之赔偿责任 看完题目后所为之第一想法,..........汗颜!!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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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28 04:57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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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车,(顽皮狗当场 变天使向天堂去了)并闪狗转弯侵入对方车道(原文)
车子煞车都有惯性,持续行走(安全距离是车长x速度km/hx0.1=??公尺)例:4.5x100km/hx0.1=45m,所以有1.撞死狗2.转弯侵入对方车道 怕网友误会已煞住车,小强神经转向对向车道 改 煞车不及,(顽皮狗当场 变天使向天堂去了)并闪狗转弯侵入对方车道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7- 2 条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 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汽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须至少于一百公尺,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须至少于 三百公尺前,明显标示之。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第 33 条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离。 三、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四、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规定使用灯光。 七、违规超车、回车、倒车、逆向行驶。 八、违规减速、临时停车或停车。 九、未依规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设施指示行驶。 十一、装置货物未依规定覆盖、捆扎。 十二、不缴交通行费闯越收费站。 十三、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行车。 十四、进入或行驶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连续密集按鸣喇叭、变换灯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车让道。 十六、行驶中向车外丢弃物品或废弃物。 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 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除前二项外,其他违反管制规定之行为,处驾驶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罚锾。 不得行驶或进入第一项道路之人员、车辆或动力机械,而行驶或进入者, 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前三项之行为,本条例有较重之处罚规定者,适用该规定。 第一项之管制规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 61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 起伤害或死亡。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并处新台币三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 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记违规点数三点;致人重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 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 驶。 攻击性紧急避难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 送分送成这样了,大家应该都知道答案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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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3-28 11:07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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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8 04:57 发表的 : 版大人真好 连看戏都给赏 本来想说今天再来好好研究的 可是好像大家都解得快差不多了 不过~~~怎么会突然出现我的文呢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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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2009-03-28 11:16 |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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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哪一位大大可以再做个总结吗??
我已经看到"雾煞煞"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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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3-28 15:36 |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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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来总结的
我只是来试看看的而已 小丽得主张小强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184) 小强对小丽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民法150) 成立紧急避难,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而紧急避难的成立要件,须避难者所遭遇者为急迫危险,而顽皮狗跑到马路中央,是否造成小强急迫危险? 我觉得(既然是讨论,用语就不要这么讲究),小强并没有遭遇急迫危险,因此把顽皮狗压死,不得对小丽主张紧急避难,依民法184条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主张小丽与有过失,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君君不得主张紧急避难(刑法24) 小强侵入车道,对君君而言具有紧急避难状态,惟避难行为须系客观上不得已者,即避难行为须是避免法益遭受侵害在客观上最后且唯一之手段,而君君自己被撞伤的危难与撞死小华之间,并非不可避免之利益冲突现象,因此君君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依刑法276条成立过失致死罪。 然后照L大所说,该刑事的争点造成过失致死的到底应该是小强或是君君。 依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小强转向车道和君君撞死小华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认定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造成该结果之发生者,则该条件即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反之,若该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该结果,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小强转向车道和君君撞死小华,依客观判断,系君君做错误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此结果,因此两者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君君成立过失致死罪。 小张得依民法194条向君君请求损害赔偿。 其实也不太会解,但是想说还是来试看看好了 解这种题目...真是累人 PS. 道交条例我真的不会...所以就省略了,只用民刑总+法绪在解啰 还有...我也不晓得到底陷阱在哪里说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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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28 21:58 |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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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在道路交通是特别法应优于民法
所以不可主张紧急避难 刑法部分q8791042 最正确,可惜放过小强 君君,小强,小丽各过失致死 车祸民事部分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各依责任比负责 狗的部分,由小强,小丽各依责任比负责 小华的权利由君君,小张共有(内部依情况而定) 所以君君,小张有权向小强,小丽提赔偿 小张向君君对女儿部分属内部依情况而定比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