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条款」三读过关 政府课错税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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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skatina
2009-01-0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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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文条款」三读过关 政府课错税全额退回
  http://www.rti.org.tw/][/url] 更新日期:2009/01/06 17:06 吕欣憓   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8条条文修正草案」,法案明定,如果因为政府机关适用法令错误或是计算错误,导致纳税义务人溢缴税款,纳税义务人可以全额退税,不受目前退税期限最长5年的限制。
立法院院会通过被外界称为「陈长文条款」的「税捐稽征法第28条条文修正草案」,法案明定,可以归责于政府机关的错误,例如税捐机关适用法令错误或是计算错误等,因而造成民众被错课税捐,纳税义务人可以全额退税,不受目前退税期限最长5年的限制。财政委员会召集委员卢秀燕表示,税捐机关必须在法条通过后2年内,全部赔付完毕。卢秀燕说:『因为课税错误的案件,赋税署的统计是,到目前为止有1万6,409件,课错金额是2亿7000万元左右,在法条通过之后,我们要求税捐机关必须在2年之内要调查赔付完毕,这个法案通过,对过去长期以来因为政府课错税,而没有办法获得全额补偿的民众来讲,是一个司法正义的实现。』
知名律师陈长文因为登记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税捐机关以营业用途课征房屋税长达15年,但依法只能退还5年的税款,陈长文因而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败诉,立委因此提案修法,使得这项修法被称为「陈长文条款」。
不过如果是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导致溢缴的税款,因属可归责纳税义务人本身的事由,申请退税期限仍维持5年的规定。法条同时订出过渡规定,在法案修正实施前,因为政府错误导致的溢缴税款案件,同样可享有修正后的规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6/58/1civ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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