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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a0124
2008-10-28 12:34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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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大大~~乡、(镇、市)公所提案裁撤政风室,如经代表会可以议决通过,该政风室就被裁撤了吗?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条第3款:乡、(镇、市)公所之组织,由内政部拟订准则,报行政院核定;各乡、(镇、市)公所应依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经乡、(镇、市)民代表会同意后,报县政府备查。乡、(镇、市)公所所属机关之组织规程,由乡、(镇、市)公所定之。 该乡、(镇、市)公所是否就可依上开条文,只要代表会同意,即可对其所内课室做增设及裁撤? 那在地方制度第57条第3款中写着:乡、(镇、市)公所除主计、人事、政风之主管,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余一级单位主管均由乡、(镇、市)长依法任免之。 主计、人事、政风→是为一条鞭,乡、(镇、市)公所及代表会,怎能裁撤政风室? 实为不懂 请先进们 能解惑?谢谢!!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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