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國際蘭雨節攝影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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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eowork
2008-08-04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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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資訊】

活動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yilan-photography/article?mid=731&prev=733&next=690
截止收件: 97年9月5日
個人評等:

【比賽詳情】

◆主   旨:藉由舉辦2008國際蘭雨節期間,邀請全國民眾閤家遊玩山明水秀的宜蘭,並透過鏡頭取景及
      拍攝2008國際蘭雨節各項精彩的系列活動,以記錄及保存最美好的回憶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宜蘭縣攝影學會
◆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者,均歡迎參加
◆攝影主題:參賽作品只限於拍攝「2008國際蘭雨節」三個園區(武荖坑冒險園區、冬山河親水公園夢幻
      園區及頭城海洋文化園區)之各項系列活動,展品如涉及著作權不列入比賽範疇
◆拍攝時限:2008國際蘭雨節活動期間(97年7月12日至97年8月24日)
◆作品規格:
A--彩色135或120規格以上之正負片拍攝,沖印成8×12吋光面照片或依片比例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
  作品不得裝裱、加色、格放、白邊、電腦合成、彩繪
B--數位作品請以600萬畫數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fine、
  high quality)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 不得製作影像合成照片,並請輸出8×12吋彩色光
  面照片或依片比例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參賽
C--得獎作品經主辦單位通知後,其作品數位檔一律燒製成光碟片(如係使用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先轉成
  數位檔,再燒製成光碟片)後寄給主辦單位,但如係使用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請補附原稿底片
  (正片或負片)
◆收件日期:自97年7月12日起至97年9月5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週一至週
      五(上午08:00~12:00及下午01:30~05:30)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
 一、http://tw.maps.yahoo.com/?ei=utf8&addr=%E5%AE%9C%E8%98%AD%E5%B8%82%E5%BE%A9%E8%88%88%E8%B7%AF%E4%BA%8C%E6%AE%B5101%E8%99%9F]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url](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二、http://tw.maps.yahoo.com/?ei=utf8&addr=%E5%AE%9C%E8%98%AD%E7%B8%A3%E7%BE%85%E6%9D%B1%E9%8E%AE%E5%80%89%E5%89%8D%E8%B7%AF105%E8%99%9F]宜蘭縣羅東鎮倉前路105號[/url](宜蘭縣攝影學會會務中心收)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8國際蘭雨節~宜蘭勁水攝影比賽」字樣
◆參賽規則:
 一、金、銀、銅獎項,每位限得一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二、得獎作品應交付原作底片或數位檔案審核(底片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凡原稿底片
   或檔案未交寄者,喪失得獎資格,獎位依序遞補,得獎之作品主辦單位仍有使用權
 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
   、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作品著作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賽,若盜用抄襲不實及違反著作權者,除
   自負法律責任,並與本主辦單位無關外;如涉司法爭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對本單位所受之一切
   損害賠償須負全部責任,並取消得獎資格,獎金及獎狀一併繳回
 五、參賽之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之作品不得冒名、影像合成、電腦大量修色等,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得獎獎金均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八、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還
 九、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若未盡之事項,本單位得補充之
◆獎項及名額:
金牌-名額1名,獎牌1面,獎金3萬元
銀牌-名額1名,獎牌1面,獎金2萬元
銅牌-名額1名,獎牌1面,獎金1萬元
優選-名額30名,獎牌1面,獎金2仟元
佳作-名額100名,獎狀1幅
◆洽詢方式:
一、活動網址: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e-land.gov.tw/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ilccb.gov.tw/
        宜蘭縣攝影學會(http://tw.myblog.yahoo.com/yilan-photography
二、聯絡電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林先生(上班時間聯絡電話:03-9322440轉401)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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