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以「强暴」「胁迫」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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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c333151
2008-03-3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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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以「强暴」「胁迫」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
(一)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行为
1、普通内乱罪(第一百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或胁迫」。
2、滥用职权追诉处罚罪(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3、对于执行职务公务员施以强暴胁迫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4、聚众妨害公务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5、妨害自由投票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6、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第一百四十九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7、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第一百五十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8、妨害合法集会罪(第一百五十二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诈术」。
9、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10、纵放或便利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二)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行为
1、劫持控制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2、危害飞航安全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3、图利强制使人性交猥亵罪(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4、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或诈术」。
(三)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行为
1、强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2、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3、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二百八十一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
4、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罪(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第三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5、强制罪(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6、公然侮辱罪(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
7、普通强盗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8、准强盗罪(第三百二十九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9、海盗罪及准海盗罪(第三百三十三条):其行为手段或方式为「强暴、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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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udius212
2008-03-31 00:54
1楼
  
感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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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oowc
2008-03-31 07:19
2楼
  
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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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聿岚
2008-03-31 14:07
3楼
  
感谢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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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ason6691
2008-03-31 18:23
4楼
  
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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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idream
2008-04-01 01:51
5楼
  
对刑法概念更加厘清
谢谢您热心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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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injk
2008-04-03 01:50
6楼
  
感谢您的分享!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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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Q
2008-04-03 22:53
7楼
  
感谢分享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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