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饲养宠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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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1232345
2007-03-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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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员会辖下的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于2003年9月25日就有关公屋饲养宠物作出决定,保留目前在公屋租约条款内,禁止饲养犬只的规定。
容许在今年8月1日以前已饲养及体重不逾20公斤的犬只,并养至自然死亡为止;有关住户须于10月份内为犬只登记。


其他小宠物,如雀鸟(不包括鸽子)、仓鼠、兔子、龟和观赏鱼等则毋须登记。小组也决定容许租户饲养已接受绝育手术的猫只。


至于野生/入口动物和驯养农畜,则一律继续禁止饲养。


租户也需作出声明,确认其登记的犬只,在8月1日之前已饲养。

为配合有关安排,房屋署已制订严谨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饲养犬只的控制,确保公众健康及环境卫生不会受损。

公屋饲养狗只的守则:


须确保该狗只不会在村内四处游荡。


携带该狗只外出时,须将其置于狗笼 / 狗袋内,或以狗带牵引。


不得让该狗只吠叫,骚扰邻居。


不得容许该狗只在屋村的公众地方或楼宇的公用地方便溺,狗只便溺后,应妥为清理,并以卫生的方法弃置狗粪。


不得让该狗只骚扰或袭击其他人或动物。


不得带同该狗只进入村内的儿童游戏区范围。


在上午七时至下午九时期间,不得带同该狗只使用村内的升降机。


须确保该狗只得到妥善照顾,包括定期清洁及防蚤,以免狗只滋生细菌,该狗只遇伤病时,应安排其及早就医。


定期为该狗只换领牌照及注射预防狂犬病及其他疾病如犬瘟热、肝炎及出血性肠炎等疾病的疫苗。


外出渡假时,应先作适当安排,切勿把该狗只独留家中。


须遵守房委会/房屋署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在任何时间订定或修订的有关饲养狗只/动物的规则/法例。


如无法饲养该狗只时,不得将其遗弃,应将其给就近的政府动物管理中心或爱护动物协会。


如获批准饲养的狗只日后因死亡或任何情况不再在租住单位内饲养,必须尽快通知屋村办事处,并且不能再饲养其他狗只。


如租户涉及两宗有关宠物发出滋扰的投诉并证明属实,或是被屋苑管理人员发现触犯扣分制下构成滋扰的违例事项,则可能被撤销宠物登记,甚至被终止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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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书子
2007-03-11 19:48
1楼
  
这不会发生在台湾
(好李加在)台语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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