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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2015-04-12 12:5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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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答,权利与利益就是难分阿。
100,台上,943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所保护之客体为权利,后段所保护之客体为权利以外之利益。所谓权利乃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利益系指私人享有并为法律(私法体系)所保护,尚未赋予法律之力者而言。权利本质上亦属于利益之一种,二者之观念随时代变迁及社会需求而相互流通发展,原难有一绝对之划清界线。权利与利益并均为法律 上之概念,必须经由法律上之评价始能加以判断,与单纯之事实认定未尽相同。因此,被害之客体究为权利或利益?应就当事人主张之原因事实加以法律上之评价后定之,而非以当事人所主张之名称为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