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mergyl 于 2014-07-19 00:32 发表的 请教"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5项":
为何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要解散"立法院”?而不是只要"行政院长"辞职就好?
可否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法条我看了,是写「得」,所以总统是可以选择不解散的。
「经谘询立院长……」所以总统会先问过立院长后,再考量要不要解散。如果要解散,那就会有第五项后段的应于60日内举行。
那如果总统考量后觉得解散太浪费国家资源了,是可以选择不解散。
那至于行政院长就没得选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写了,「应」,所以行政院长是一定要辞的。
以上是我对法条的解读,有错要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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