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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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angling
2014-05-04 00:49
楼主
推文 x0
依商业登记法第 29 条第1 项第2 款之规定,商业登记满6 个月尚未开始营业者,
其所在地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检察机关通知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或废止其商业
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A 向甲县政府申请商业登记,经其核准登记,并于核准函中
表示,A 应于6 个月内开始营业,否则将废止其商业登记。嗣A 并未于6 个月内开
始营业,甲县政府拟废止其商业登记。问:甲县政府废止A 之商业登记之法律依据
为何?请依据行政程序法之规定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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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ui猫草
2014-09-28 21:27
1楼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系属行政处分,故甲县政府依据商业登记法核准A之商业登记之行为为一行政处分。
甲县政府依商业登记法第29条第一项第二款于核准函中明定A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依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甲为核准登记之行政处分为附负担之行政处分。
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附负担之行政处分,受益人未履行该负担者,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得由原处分机关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故A未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履行其负担,甲县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一项第三款废止A之商业登记。

以上是我边看法条写出来的,不知道你找到答案了没?能说说你找到的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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