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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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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读刑总的看过来,关于洪案四个可能情形,分析相关人员罪责。。
假设一 
1.四大恶人集体策划「故意」要「整死」洪生,安排所有通关的关卡硬把洪生送入禁闭室,并交代戒护士「整死他」,案发后并将关键画面销毁灭证并拖延互相串证。(大家认为四大恶人及军方体系十分恶质,认为「整死人」反正也查不到证据,故意为之。且可能在消失的关键画面对洪生凌虐。更甚之推论为因要防止洪将军中不法勾当说出去,所以藉由禁闭操练杀他灭口...) ---全部为共犯、教唆犯同罪。故意杀人罪及灭证罪该当。

以下二、三、四皆假设所谓关键影带(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杀人 (2)没有录到明显凌虐行为(如殴打、灌水等) 或(3)假设真为线路老旧、老鼠咬到要断不断的问题 (这已由桃检去侦办,会有更专业的调查。)

假设二(假设这样的情况,每个人刑责如何算?此只举代表性人物,非指只有文中出现的人物需负责)
1.范、陈「有意」要整洪生,所以加速体检流程,并主导评议会及跟长官打小报告,在洪生退伍之前送他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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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urstw在2013-07-30 16:4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9 09:04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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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打太多,所以只囡答你假设一吧
第一,请参看条文及25上4435号判例→他人
第二,若是主观上得预见操"死"之发生,操(凌虐)只是手段,当然是杀人故意的共犯
      但若只是想操(凌虐)他,死亡非其主观所预见,但于客观上却得预见,自属凌虐致死案件,亦即一个故意凌虐的行为再加上一个过失的致死结果,结合后定位于故意犯,故可成立共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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