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kai709:
我还是老话一句:你先了解业务在刑法上的意义、目的,再来解析实务见解,对你比较有帮助!
看完你的实务见解~~~还是回到我所说的:【有些实务判例错得离谱!】~~~为了证明我不是吹牛,我以宪法第七条予以分析:
宪法第七条:人民均平等,故不论是阶级、地位、甚至是法律之适用,均应平等!而其平等的定义: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始能为合理的差别待遇!【虽然这是行政法的法律原则,但是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都一律适用!】,避免国家【未考量相关因素】,而对人民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刑法对于业务过失的处罚加重,是因为法律赋予其【较高的住意义务】,目的是此种义务之遵守,是为了【避免产生重大的伤亡】或【维持社会生活的进行~~~如消防员】,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种义务~~~~那他跟一般普通人有什么不同!一样都会开小客车,一样都是带家人去玩,为什么普通人撞死人是普通过失,计程车司机就是业务过失!如果行为人先辞掉计程车司机在撞死人~~~请问是业务过失、还是普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