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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程序問題--轉貼
個人無聊看到的~ =.=" 奇怪~~我要趕快去睡覺關電腦?怎會逛到那呢?? 唉~~ 又晚睡了~傷身!
轉貼問題及討論內容~~如下:
---------------------------------------------
oniarykiei發問 出處:100關務
題目: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原則、方法及救濟公職王擬答 NO.4


想法:關於行政調查的法律性質,林清老師的書上寫 有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兩種。
(1)事實行為: 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為,如攝影、錄音
(2)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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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7 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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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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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題94年有熱過~ 三等檢事官及三等地特~ 這樣補充比較會吸引人~ 呵呵
不過解答是對滴~
我還是來亂滴~~   無聊可看看~~ 不一定聖嬰現象 再現~

呵呵~~表情

(台)來去睡~~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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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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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7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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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形為的決定實施是事實行為,然而真對救濟而言,如果才剛進行行政調查
(事實行為)卻產生侵害,這樣在最終決定做出來之前就提出救濟會有礙於行
政效率,而且事後做出的決定是有利的話,之前提出的救濟會變成一個沒有實
益的申請。反之如果是不利的結果的最終決定再與程序行為一併提出提出救濟
也可以確保行政經濟!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3-08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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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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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提到實益~
這是聯想的關鍵
若後續救濟已無可回復或無可彌補呢?
不過調查態樣應無可能
無聊亂想~

來亂滴~表情

想太多~頭髮會白~ 呵呵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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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8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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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摘自分享檔案中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50406  
程序事件救濟暫時排除之妥適性174
立法目的:
1)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而延誤(防止濫訴)
2)本案決定是否受程序行為違反之影響尚不可知,對程序決定隨同實體決定請求救濟,符合法律救濟之利益
3)預防對程序行為和本案決定併行二救濟程序,乃至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
李:就行政相關決定或措施若涉及程序基本權核心內涵,174適用範圍應受限縮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不應暫時排除在救濟之外,ex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關於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拒絕,應得為程序中救濟

不服行政機關決定行為之救濟:
原則: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注意: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此限制,第三人則否(如對證人,鑑定人拒絕發給費用,仍得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
僅限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不服,不包括對行政機關程序外行為不服(如於做成行政處分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
例外:
1.程序行為得強執(ex稅法規定國稅局可通知當事人到場,提供帳冊資料,否則可罰鍰(間接強制),故因有強執危險,可允許人民對前階段通知到場之程序行為單獨救濟)
2.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ex行程33lll駁回迴避上級覆決,63聽證程序中主持人處置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
3.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ex利害關係人),向機關申請抄閱->此時可提起獨立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掌關卷宗之機關予以其抄閱機會ex甲向工務局申請執照,同時向經濟部申請閱卷,在本案實體決定益無法救濟其閱卷請求
4.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符或事後聲明不服已毫無實益(如卷宗資料涉及利害關係人之個人隱私或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該管機關未依行程46ll 3,4款予以拒絕,利害關係人為防護其權益,可依刑訴8l提起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之情形
5.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更正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記載有誤,遭行政機關否準(程46lv): 鑑於此與實體決定無必然關聯性,卻足以影響實體決定之正確性,如須待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將不服行政程序法之預防性功能,且確保個人資料正確性,亦屬個人隱私權之範疇,故應容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單獨對此提起行政救濟
174檢討->學:鑑於行政程序本身具有之保障參與,增進和諧氣氛等固有價值,未督促行政機關能確實遵循本法程序規定,至少就重要,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之程序上處置,應容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單獨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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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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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6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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