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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禁停机车 大楼管委会败诉
车位禁停机车 大楼管委会败诉
更新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王述宏/台北报导〕台北县新店「希望之河」社区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停车格不能停机车、单车,违者要罚款,住户罗妇因被罚3万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罗妇使用自己的「专有停车格」,未超出停车格范围,也没违反其他住户权益,不应受干涉,判罗妇胜诉,同时认定该社区停车格只能停汽车的管理办法无效。

「希望之河」社区管委会考量社区的管理中心、交谊休闲中心及垃圾场,都设在地下室,若准机车、单车进入地下停车场,将对住户造成威胁,住户大会遂于98年订出「停车场管理办法」,禁止住户在地下停车场停机车及单车,违者每次罚1000元,罗妇因而遭罚3万1000元。

被管委会罚3万1000元

罗妇抱怨,停车位是自己花钱买的,却只能停汽车而不能停机车,尤其机车停在自己的停车格,未影响邻居权益,没想到仍被挪走 、罚款。

罗妇主张,她的停车位属「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5款指的「专用部分」,并非社区共用的停车格,且汽车的杀伤力比机车大,社区既然都准停汽车,没有不准停机车或单车的道理,因而提告确认停车场管理办法无效,并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车权。

管委会主张,社区地下停车场设计之初,即未规划让机车、单车进入停放,这是因为停场车车道坡度达45度以上,基于安全考量,从开放使用后就只供汽车停放。

法官认为,罗妇的停车位是她买的,使用机能上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可自由使用、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判决书指出,罗妇要求在自己的停车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机车、轻型机车、单车等,管委会均不得干涉,属有理由,判罗妇胜诉;罗妇遭罚的3万1000元,管委会向法院诉请罗妇给付,也被判败诉。

法官并认定,该社区住户大会订定「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格只能停汽车,此办法也属无效。

社区管委会郑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决书,将再开会决定是否上诉;他说,目前仍按原规定办理,但为维系和谐,对停放其它车辆只会规劝,不会使用强制手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huv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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