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3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ukidog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帮忙解答民法选择问题
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惑,谢谢

1. 甲夫与乙妻育有一独子 A。某日,A 因故将甲殺死,并因而受刑之宣告。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A 仅对甲丧失继承权
B.A 仅对乙丧失继承权
C.A 对甲与乙均丧失继承权
D.A 对甲与乙均未丧失继承权
答案:C
==>请问A对乙之继承权为何亦丧失?

2.甲向乙承租一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威达超舜电信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1 23:22 |
wodah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我猜是因为甲除为被继承人外,对乙则与A同为应继承人,依同条规定。
2.除甲有共同侵权或过失行为外,是否负連带损害赔偿责任须有法令明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4:07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甲向乙承租一间房子,甲之同居儿子丙持刀割破乙置于该屋内之沙发,且该屋之门窗被邻居丁无故打破。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沙发系丙所割破,乙对甲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乙只得向丙个人请求损害赔偿
B.门窗虽系被邻居丁打破,但因该屋为甲使用中,故乙得请求甲与丁负連带损害赔偿责任
C.沙发虽系丙所割破,乙仍得对甲请求损害赔偿
D.乙得以沙发被割破为由,而行使契约撤销权
答案:C
==> B正确答案为何?



这有点复杂,简单的说:
A、C选项的法条
民432(承租人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力。承租人违反前项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约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使用、收益,致有变更或毁损者,不在此限。
民法433(承租人就第三人行为之责任):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应负责之事由,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承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D选项
租赁契约之消灭包括:450I租期届满、终止契约(终止的类型:合意、450II未定期限之任意、438&440债务不履行、447II妨碍租赁担保之实行、其他重大事由443II)、435II租赁物灭失。
仅沙发被割破并不符合435II。

B选项之连带赔偿责任牵涉到共同侵权行为(185)、连带债务(186~188)之认定:
1、甲非与丁共同打破窗户(无185之适用),
2、丁非公务员甲亦非行政机关(无186之适用),
3、甲非丁之法定代理人(无187之适用),
4、丁非甲之受雇人(无188之适用)。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12:34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占有之消灭,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占有因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而当然消灭
B. 占有因买卖关系使成为分别共有关系
C. 占有因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之事实上管领力而消灭
D. 以上皆非
答案:C
==> A错于何处?



占有须对于物有事实上之管领力
1、直接占有的消灭包括:丧失事实上管领力、其他情形
2、间接占有的消灭包括: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例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虽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仍得以之为抗辩取得占有。又如425买卖不破租赁,亦为直接占有人对抗物权人(间接占有人)之法源。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12:36 |
zukidog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我爱布布 大大精辟的解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威达超舜电信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20:14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继承权之丧失,指继承权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应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或有关继承之遗嘱有诈伪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人之地位。

民1145第一项第一款称为”绝对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分为四种:故意致被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虽未致被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故意致应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虽未致应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

丧失继承权之效力,仅为相对的。亦即对某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仍可为他人之继承人(参照林秀雄老师继承法讲义2009年版第45页)(陈棋炎等三人之继承法新论2006第72页)

本题,甲夫乙妻独子A,
对甲为被继承人而言,A之杀甲行为系属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A对甲丧失继承权;
在乙为被继承人之场合,甲、A同为继承人,故A之杀甲行为系属故意致应继承人于死而受刑之宣告,对乙丧失继承权。


[ 此文章被我爱布布在2011-12-06 16:27重新编辑 ]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5:01 |
linergi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第一题:甲夫与乙妻育有一独子 A。某日,A 因故将甲殺死,并因而受刑之宣告

就§1145条第一项第一款之
「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1.对甲之继承权:甲是A的〝被继承人〞→A故意致被继承人甲于死→丧失甲的继承权

2.对乙的继承权:甲是乙的配偶,当然是乙的〝应继承人〞→A故意致乙的〝应继承人〞甲于死→丧失乙的继承权。

综上,A丧失甲乙的继承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0:05 |
zukidog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linergi 谢谢
第2点一直转不过来,听你解释后恍然大悟,感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威达超舜电信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3: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0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