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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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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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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通奸罪适用
请问
甲(25岁,已婚)与乙(15岁,未婚)合意发生性行为,为甲之妻丙发现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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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9:5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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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理论上是成立通奸,只是政策需要乙本案变成被害人的地位!
倒至全案适用法律为227III!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46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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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己手犯,这我想到一个非常好笑的问题:

甲乙丙三人约了人妻丁出来4P,丁愉悦地答应,正当甲爽完乙正准备提枪上阵时,丁之丈夫冲进来抓猴。请问甲乙丙是否构成237之共同正犯XDDD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07 15:27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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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应该是指239吧?237重婚怪怪的....这条文很不热门,我自己也是查了才确定
如果是指239无误的话,已经了解通奸是己手犯,那例子应该不是问题才对。通奸没办法成立共同正犯,最多讨论帮助的可能性(比如说提供房间、帮忙说服、在旁指导..之类的),或是讨论多数正犯。
此例应为多数正犯,有爽到的才有罪,没爽到的请排队,下一次还有机会。

顺便回楼主的例子:甲 227III+239 然后想像竞合
乙:无罪。乙为不罚之相奸人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16:5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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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迷糊啦
通奸罪与与未满16岁人合意性交,想像竞合 从一重罪处断,论以227条III项
甲,具责任能力,论处227 III
乙,论处239 通奸罪,乙为未满18岁人 得减轻刑责
乙无罪理由 小弟有点想不通 请lancesan 稍稍指导一下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1:5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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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乙罪责减轻,但实物上的观点认为保护『人格健全的发展』
,当通奸者一方者为227之客体,乙不得为239之相奸之人,但通奸
者为227之客体则不得在用227!

这没什么理论,只是一种实务运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2:31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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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07-07 21: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迷糊啦
通奸罪与与未满16岁人合意性交,想像竞合 从一重罪处断,论以227条III项
甲,具责任能力,论处227 III
乙,论处239 通奸罪,乙为未满18岁人 得减轻刑责
乙无罪理由 小弟有点想不通 请lancesan 稍稍指导一下 谢谢

没有什么法理在里面,就跟自杀不罚是一样的道理,是刑事政策。总之,未满16岁者犯通奸罪不罚。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22: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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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感谢两位大大解疑
小的这下明白啦
原来是讲实务对未满一定年纪下为保护其健全人格发展 所为之见解
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12:5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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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系通奸罪乃「对向犯」的缘故
需有二个「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当之
此例的乙(幼女)显然是处于受支配者的地位
不足以充当相奸人(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08 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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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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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08 16:4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此系通奸罪乃「对向犯」的缘故
需有二个「支配地位」不相上下的正犯始足当之
此例的乙(幼女)显然是处于受支配者的地位
不足以充当相奸人(正犯)

是对向犯没错。
但支配地位??好像有点问题。
如果公司已婚老板甲跟秘书乙呢??秘书地位是受支配者(但未必受职务权力所屈服),但甲还是成立通奸罪。
所以好像用法条竞合比较适合(法律适用问题)

个人微不足道的意见,请勿介意。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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